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简介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要职责
根据宪法和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宝鸡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所管辖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部门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的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宝鸡市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4月由宝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到2012年3月,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已走过28年历程。1983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秘书、综合、干部教育、行政、信访共5个科和离退休人员服务所。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研究室,负责全市人大的理论研讨、宣传报道和宣传队伍建设工作。1983年7月1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决定,设立政治法律、经济建设、财政贸易、教科文卫4个专门委员会。1988年8月31日,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改4个专门委员会为3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了市人大法制、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委员会。1993年3月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改专门委员会为工作委员会,设立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科文卫、人事代表5个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其中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合设1个办公室。2007年2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现为宝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宝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3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31人。常务委员会设有:办公室、研究室、人事代表(代表资格审查、省代表联络处)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信访办公室8个工作机构。
现任领导
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景耀平
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陈爱民田来锁赵永怀宁怀彬、陈小平、苏少敏、车爽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简介
主要职责
现任领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