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于2005年7月6日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2016年8月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宣布该办法废止。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于2005年7月6日签署。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推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相关程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相关评定细则开展。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正式营业且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各类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博物馆、度假村、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场、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军事等领域内的旅游景区,均有机会参与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对象为具备独立管理和服务设施的旅游景区,而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景点则不在单独评定之列。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标准和细则,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成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省级评定委员会可将部分评定工作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地市级评定机构。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级评定委员会执行。省级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一级评定机构再次委托评定工作。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已获4A级称号的景区中产生,需运营一年以上才能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同样由省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次经历创建、申请、评定和公告四个阶段。
第十条
参与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职责目标,落实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完成创建计划的旅游景区应进行自我评估。若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的规定,应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所在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上一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派遣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小组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合格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确认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公布达标景区的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持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负责。根据景区特点,评定小组应配备一名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类。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用,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评定委员会聘用。
第十七条
检查员应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对检查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者应及时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如果受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撤销其最高级别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对评定的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可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明察、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收集游客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也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复核未达标的景区,或者因重大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景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出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应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发布公告。收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景区,应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被降级或取消等级的景区,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1A、2A、3A旅游景区不符合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2.4A、5A旅游景区不符合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应放置在景区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标注正确的等级。
第二十五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
本办法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1999年9月30日发布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废除
2016年8月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公共服务。该决定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2016〕12号)的要求做出的。
参考资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2024-09-14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蓝山县人民政府.2024-09-14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09-14
目录
概述
发布信息
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
废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