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鹰
曾任盘锦市政协副主席
刘铁鹰,男,汉族,1954年5月生,营口市人,专科学历,1979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盘锦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1月23日,辽宁盘锦市政协原副主席刘铁鹰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其获刑9年,被处罚金120万元。
人物履历
曾任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处长、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长、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3.05—2004.02,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2004.02—2013.01,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3.01—2016.02,盘锦市政协副主席。
违纪被查
2015年10月22日,据辽宁省纪委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盘锦市政协副主席刘铁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据辽宁省纪委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盘锦市委原委员、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原副主席刘铁鹰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铁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隐瞒交通肇事真相,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动用公款向人大代表贿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礼金;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长期借用辖区内企业车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干预正常司法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设立“小金库”。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刘铁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铁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辽宁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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