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审理和执行上级法院指定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
办公室(行政装备处和财务处)、政治部(下设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宣传教育处)、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长沙
知识产权法庭、涉外商事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局)、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立案第一庭(书记员管理处)、立案第二庭(涉诉信访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执行指挥中心)、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后勤服务处、
信息技术处、督察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