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权
信息产权
信息产权是指信息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相关信息在采集、使用、转让、存储、修改等活动上所拥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历史沿革
信息产权的概念最早由澳大利亚学者彭德尔顿教授在1984年的著作《香港工业和知识产权法》中提出。自20世纪90年代起,西方学者开始广泛关注这一理论,并发表了多篇相关学术论文,如荷兰海牙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和美国《耶鲁法学评论》发表的《信息隐私和信息产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国家已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例如,美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就采用了信息产权的相关理论来规范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交易。
客体特征
信息产权的客体是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被视为信息产权的客体。具体来说,信息产权客体的信息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 可控性:信息应该是能够被人们认知、感知和理解,并可以通过物理介质或工具控制的信息。
- 可识别性:信息应该具有可辨识性和可识别性,尤其是个人信息,它是能够唯一标识一个人的各种信息的集合。
- 财产性:信息应该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为所有人或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并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换。
- 法定性:作为法定权利的信息产权的客体的信息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区别与其他权利
与物权的区别
信息产权与物权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客体形态、权利行使方式、权利目的及权利救济等方面。信息产权的客体不是具体的物体,而是信息,其权利行使往往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而非直接控制。此外,信息产权的设立旨在保护信息免受非法侵害,而不是单纯地保障财产利益。
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虽然都涉及可控制的信息,但两者在理论基础、权利保护重点、权利客体范围以及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信息产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信息传播规律的科学理论,而知识产权则建立在民法无形物理论之上。信息产权更注重信息的传播与利用,而非实际占有和控制,其客体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个人信息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信息产权的价值目标在于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新型权利形态
信息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涵盖信息权利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信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支配、控制和利用。信息产权还包含了广泛的财产性权利,表现为权利人对相关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参考资料
信息、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信息、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2024-10-29
管荣齐:论数据保护的法律边界.微信公众平台.2024-10-29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客体特征
区别与其他权利
与物权的区别
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新型权利形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