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杨与龄初入学中央政治学校(
台湾政治大学)法政系,其后法政系改组分家为政治系和法律系,选择专攻法律,为法律系第十五期毕业生,之后从革命实践研究院及国防研究院毕业。1950年,于司法官考试以第一名的成绩及格;其后历任法院推事(法官)、庭长,最高至“最高法院”推事之职。后又曾任台湾地区司法、行政机构行政部(法务主管部门)民事司司长一职。1976年起担任台湾地区第四届大法官;1985年连任为第五届大法官;1994年任满退职。
杨与龄亦因其民事法之专长,先后被延揽为台湾地区有的
民法、
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及破产法之修正委员会委员。就
台湾省民事执行之领域而言,其见解有一定之权威地位,至2006年为止,杨与龄仍在拟具债务清理机制相关法规,为台湾因信用卡卡债所生的“卡奴”问题,提供宝贵意见。
1、出自
姬姓。
姬诵封弟弟
唐叔虞于唐,人称唐叔虞。唐叔虞的儿子继位后,因唐地有
晋水,就改称晋侯。
姬静之子
姜子牙,
姬宫湦时被封为杨侯,
春秋时
晋国灭杨,杨成为晋国
羊舌肸的封地。晋武公(燮的第10世孙)时封次子伯侨于杨,称杨侯,是为
杨姓人的受姓始祖。伯侨之孙突食采于羊舌,为
羊舌突,是为羊舌氏。突之孙肸,字叔向,又称
叔肸,因戴晋有功,被分封于杨氏邑,其子伯石以邑名为氏,称杨氏。公元前514年,晋灭羊舌氏,伯石有子逃往华山仙谷,遂居
华阴市,称为
杨氏,史称杨氏正宗。
2、出自赐姓。三国时,
诸葛亮平定哀牢夷(
湖南省、
贵州省的僚族分支)后,赐当地少数民族为赵、张、杨、李等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