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坑中学创办于1970年2月,位于
界坑乡,地处
永嘉县、
缙云县、
仙居县三县交界的西北山区。
学校简介
界坑中学内景 界坑中学,位于界坑乡,地处永嘉、云、仙居三县交界的西北山区。创办于1970年2月,时称界坑公社中学,为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当时的培养目标是为上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初中毕业生,招生数为120人。1978年9月,界坑中学增设农业高中班一个,招收学生56人,学制二年。1984年下半年起,界坑中学由二年制改为三年制,学生数达302人,教职工为16人,管理体制不再属于乡中心管辖,已成为一所独立的普通初级中学。
1993年,为适应新形势办学需要,新校舍动工建设,1996年下半年搬进新校舍,办学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校园占地面各9346平方米,建筑面积4579平方米。
学校自创建以来,自觉贯彻学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界坑、西两乡输送合格的初级人才,坚持以质量求生存,牢记“求实、创新、严谨、探索”的校训,追求“文明、团结、勤奋、进取”的校风,走一条山区农村初中的办学之路。
普法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学校法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对我校“四五”普法工作的规划做必要的高速和充实。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四五”期间,学校实施普法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指导思想,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立足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
“四五”期间,学校实施普法教育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抓好全校师生员工学法用法工作,努力实现“两个提高,两个转变”。即进一步提高学校广大师生,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实现由提高广大师生法律意识向提高广大师生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管理的转变,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
社会主义民法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
素质,增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宣传与学校改革、发展法律知识,及时学习宣传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学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得点,以法制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的力度。
(四)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促进我校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普法对象
学校“四五”普法的对象是学校教师、职工和学生。
四、普法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一)内容
1、基本理论知识。主要包括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
2、通用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宪法》、《知识产权法》、《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
合同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法律。
3、交通法律法规及与交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4、市场经济法律、行政法规知识。主要包括《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5、国际公约、规则及惯例知识。主要包括《关于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在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中,我们还要针对学校的特点,有重点、分层次地组织教职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教育法,落实教育法赋予学校的各项权利,履行教育法中学校承担的义务。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面对我国组织的新形势,重占学习加入WTO相关的法律知识,围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师生学习《知识产权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学生要重点学习《教育法》、《保密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
(二)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普法工作,以身作则,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2、要在学生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在法律素质养成上下功夫。
3、要建立定期法律知识讲座制度,做好相关法律的培训学习工作。
五、步骤和方法
(一)步骤
“四五”普法从2001年开始,到2005年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1、2001年初至3月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四五”普法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定普法规划,培训教师骨干,做好组织、发动工作。此项工作已完成。
2、2001年4月至2004年底为实施阶段,主要作好“四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
3、2005年为总结验收阶段。上半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配合各乡法治主管机关对学校“四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二)方法
1、从实际出发,狠抓落实。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真实有效。
2、普法并举,整体推进。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认法治理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
3、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兴办法制图片展览,办好专题节目,开展讲座,使广大师生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教育。
4、做好每年一次的
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的法制宣传普及活动。
六、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
(一)成立“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增加普法教育投入,保证用于普法教育的教材、音像资料的购置。
(三)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安全保卫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上级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纳入各领导班子、班主任工作的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大家齐抓共管,政教处组织协调,各责任人各负其责,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区分与考核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办法;研究并决定在校园内出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处理;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行使“安全保卫工作一票否决权”和执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按期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落实责任书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四)班主任及时发现、调解、处理本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做到“快、准、深、细”,防患于未然。
(五)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发生在本校的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问题,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学校政教处担负着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
(二)收集和处理涉及校园稳定和安全的各种信息。
(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校内的刑事、治安案件,保护发案现场。
(六)履行法律宣传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工作。
第九条 我校安全保卫工作考核与年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列为各级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和班主任的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条 对关系到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要害部位和部门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
我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贵重仪器和设备的部位;实验室;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图书室,教学楼,厨房等。
第十一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其管理办法是:
(一)各要害部门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制,明确具体责任人。
(二)建立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操作规程。
(四)贵重物品的储存、购买、使用等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责任人应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隐患。保卫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后勤部门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并贯彻以下要求: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对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做到常备不懈。
(二)学校组建义务消防队,各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参加总务处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习。
(三)消防设施设备要实行定人管理、定位存放,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校保卫队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为保卫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严格校园交通管理。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在校园内行使,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出店经营。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应安排专人值班,严格出入制度。
第十七条 厨房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负责。餐厅要积极防止
复旦投毒案、
食物中毒的发生。
第十八条 校园内各种大型的文娱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政教处负责,事先就做好应急预案。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下列情况由学校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切实贯彻本条例,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
(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免受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四)消防管理规定,全年无火灾火警及在扑救火灾中有功的。
(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政教处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忽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重大火灾、重大盗窃、重大爆炸、重大治安事故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四)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给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资金的。
(五)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