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财务主管苏小春与
中国足球协会在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官司裁决结果2016年2月25日产生,苏小春告赢中国足协,仲裁结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苏晓春
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并于于裁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足额支付苏小春停发的工资。
2016年2月26日,苏小春诉足管中心一案有了结果,北京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足球中心在庭审中并未提供该单位已被撤销的相关证据,故其解除苏小春合同、停发苏小春工资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因此人事仲裁委裁决足球中心必须继续履行与苏小春的合同,并支付其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三周之前,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两次开庭,审理苏小春状告
中国足球协会(足管中心)一案。开庭期间,仲裁委员会两次调解,苏小春坚持自己的诉求,两次调解均无效。经过双方辩论、质证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
法定程序在2016年2月26日做出了裁决,苏小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