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市园林绿化、公园游乐事业的产业政策并实施行政管理。
(四)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五)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
长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单位庭院、居民小区的绿化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市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新建和维护等专项资金。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绿化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和局内调查研究的综合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的信息综合工作;负责局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审计及日常核算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经费计划;负责规划区内绿化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及款项的拨付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系统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局系统财务工作的检查指导、业务培训及内部审计工作。
(三)绿化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拟订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园林绿化事业的产业政策并实施行政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园林病虫害防治、园林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四)公园管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
拟订
城市公园各项产业政策和管理标准;负责城市公园建设、改造、维修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园容园貌服务质量的检查和指导;负责城市公园花展、灯展等各类大型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含
文化广场、文博广场)商业服务网点、游乐设施检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绿化、彩化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园的动物饲养、交换、租借、表演、展出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园水体的治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会签和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监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协调,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绿化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绿化评比表彰与奖励;负责义务植树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策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城乡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庭院及小区绿化指导和检查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组织开展绿色通道和绿化精品工程建设;负责长春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的
社会主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