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广州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广州地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2022年9月2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与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恒健大厦举行。
机构介绍
广州市科协负责管理市属87个自然科学以及边沿交叉科学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指导12个区(
县级市)科协、54个大型企业和产研机构科协,联系10多万市属学会会员和基层科协会员。会员包括在
广州市地区的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一批自然科学学科带头人,大批活跃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生态
环境科学等前沿的年轻科学精英及科研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
市科协机关工作人员编制40人,内设办公室、学会学术部、科学普及部(企事业联络部)、国际交流部、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等六个职能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工作安排,2006年底,广州市成立了全民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日常工作。
市科协下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科学技术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信息中心、
广州市科普基地与
项目管理中心、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广州分会、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等八个事业单位。
2010年12月15日,广州市科协召开第九次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届委员会,中国工程院院士
周福霖当选为第九届委员会主席。会议选举产生专职副主席4人,兼职副主席8人,秘书长1名。市科协九届委员会有常委49名,委员178名(含常委);名誉主席1人,荣誉委员9名,顾问40名;港澳海外顾问26名,特邀委员12名。
组织结构
科协机关
办公室
学会学术部(企事业科协联络部)
科学普及部
创新发展部
国际交流部(挂港澳台交流部牌子)
计划财务处
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直属单位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创新与交流中心(挂广州院士活动中心牌子)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广州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广州地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
科学教育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推进广州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企事业科协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和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等组成。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本地区科学技术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本地区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科协所属学会团体会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支持学会团体会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
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穗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广州市地区的学会和高等院校科协、企事业科协等组织申请,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或不按自身章程和团体宗旨开展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技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所属团体会员、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提出《实施细则》及其修订草案,讨论通过《实施细则》的个别修改;
五、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副主席的调整;决定常委、委员的变更或增补;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科技专家或科技界有关人士担任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和其他荣誉职务。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广州地区学会
第三十条 广州地区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交叉学科等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广州地区学会加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由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四、学术带头人应在本地区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会员数量应符合法定标准,在本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五、不得与已有的学会团体会员名称相重复;
六、能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七、有经费来源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广州地区学会,向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学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广州地区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广州地区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六条 广州地区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有条件的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高级(资深)会员。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区党委领导,接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区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并选举代表参加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街道、镇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七章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或管理层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四十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区科学技术协会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较集中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加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
二、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进步和普及为宗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的组织;
三、达到规定
科技人员数量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董事会)同意;
四、能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或科技咨询、科技创新、技术培训等活动;
五、有办事机构、场所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向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广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广州地区学会对其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由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据单位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广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团体会员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抵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资助;
四、会费;
五、企业和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团体会员要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的资产和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所属的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广州市科协。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GZAST。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合作交流
2022年9月2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与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恒健大厦举行。
参考资料
走进科协.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202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