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英文名: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nclatuae,ICBN),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首届
国际植物学大会上产生的,每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后都会出版新的法规以代替旧的法规,它是各国植物分类学家对植物命名时必须遵守的规章。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共分了7节68条,1910年在
比利时的
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
植物学会议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2011年7月,在
墨尔本的国际植物学大会上,对规则提出了新的重大修改,取消了新分类群的发表必须使用拉丁文的硬性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发表新分类群可以只使用英文进行描述,并且可以在有资质的网络出版物上在线发表,新的法规将更名为《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fungi and plants,ICN)。
法规概述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
植物学会议中,
奥古斯丁·彼拉姆斯·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
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1910年在
比利时的
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
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
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
匡可任译)和
圣彼得堡法规(
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最近几十年来,国际
植物学会议每六年举办一次,每次都会对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进行修订,推出新版的法规。最新的法规是2005年7月第十七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在
奥地利维也纳举办)通过的“维也纳法规”(Vienna Code)。
法规内容
每种植物的拉丁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加词,另加命名人名;
一种植物如已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拉丁学名,应以最早发表的,并且是按“法规”正确命名的名称为合理名称;
一个属中的某一个种确应转移到另一属时,可以采用新属的属名,而种加词不变,原来的名称称为基本异名。如
白头翁[Pulsatilla chinensis (Bge.) Regel]的基本异名为
银莲花属 chinensis Bge.原命名人的名字用加括号后移入新的名称中;
对于科或科以下各级新类群的发表,必须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有效。模式标本是由命名人指定的,用作新种描述、命名和绘图的标本。
学名的有效发表的条件是必须在出版的印刷品,并可通过出售、交换或赠送,到达
公共图书馆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学家能去的研究机构的图书馆。
对不符合命名法规的名称,按理应不使用,但历史上惯用已久,可经国际
植物学会议讨论通过作为保留名。例如某些科名词尾不是-aceae,如
伞形科(Umbelliferae)也可写为Apiaceae,
禾本科(
禾本科)也可写成Poaceae,
豆科(Leguminosae)也可写成Fabaceae。
杂交种可以用两个种加词之间加×表示,如
加杨(Populus deltoides × P. nigra )为三角杨(P. deltoides)和
黑杨(P. nigra)之间的杂交种。但也可以另取一名,用×分开,如Populus × canadensis。
栽培植物有专门的命名法规。基本方法是在种以上的分类单位与自然
植物命名法相同,种下设品种(cultivar, cv.)。
外部链接
需要说明的是,法规的原文是英文,遇有译文和原文不一致的地方,以原文为准。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
意法半导体 LOUIS CODE)
导言
第一部分 原则
第二部分 规则和辅则
第一章 分类群及其等级(规则1-5)
第二章 名称的地位、模式指定和优先权
第1节 地位的定义(规则6)
第三章 各等级分类群的命名
第1节 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规则16-17)
第2节 科和
亚科、族和亚族的名称(规则18-19)
第四章 有效发表和合格发表
第1节 有效发表的条件和日期(规则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