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也称契约式
合营企业,是指合作各方依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并分担损失的一种企业形式。此类企业通常适用于小型合作项目,特点是投资规模较小、周期较短且见效较快。
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合作双方的意愿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其中,董事会管理制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而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则适用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
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东道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多个国家的合营者在东道国内设立的契约式
合营企业。这类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具备起诉权和被诉权,能够制定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公司组织,并设有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同时任命总经理负责企业管理。尽管实施的是董事会管理制,但它属于非股权式的参与方式。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实行有限责任制。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多个合营者通过契约形成的松散联合体,不具有法人地位。这类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仅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各合营方在法律上保持独立身份,合作经营企业的债权债务按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各方承担。其组织管理形式可以是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同样实行有限责任制,但由于其非法人性质,无法采用董事会管理制。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均属于国际直接投资范畴,涉及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然而,在法律依据、组织形式、利润分配和债务负担方面,两者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