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主义(拉丁语:Jus sanguinis)又称属人主义,是一种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血统主义又分为两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两系血统主义(又称双系血统主义)指原始国籍的取得可参考父母双方。单系血统主义(又称父系血统主义)指优先采用父亲国籍,只有在子女是非婚生时随母亲。与之相对的概念是出生地主义也称属地主义。目前,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例如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例如
侨民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子女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实行血统主义的国家有∶ 中国(两系)、
日本(两系)、
韩国(两系)、
印度尼西亚(父系)、
伊朗(父系)等。日本同中国一样, 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即使取得了别国的国籍也是一时的。这些孩子的国籍必须在22岁之前作出最后的选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英国、
澳大利亚、法国、德国、
比利时、
乌克兰、
俄罗斯、
荷兰等国家/地区采用两系血统主义结合有条件的属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