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法(拉丁语:ius positum;positive law),又称实证法、实定法,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人类主体所制定并规范特定行为的法律。这种法律不仅规定了个体的权利,而且是由君主、代议制立法机构或直接民主制民众大会等实体所确立的。实在法的概念与
自然法形成对比。
实在法学主张,自然法学未能明确区分现实存在(to be)与应该如此(ought to be),导致自然法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论证,从而陷入
形而上学的困境。在实证法学的观点中,即使被认为是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按照
自由主义的原则,每个人都能够根据自己的信仰做出价值判断,因此,在自然法的框架内,每个人都可以评估实在法是否属于邪恶的法律。然而,只有像
苏格拉底一样,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而自愿接受惩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自然法学认为,除了实在法之外,还有一个更高的法则——自然法。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界和谐与完美的本质,相比之下,由于人类的认知限制和私欲的影响,实在法可能存在缺陷。自然法的存在使得实在法的合法性得以验证,如果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则被视为无效,即所谓的"恶法非法"。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没有遵守这类法律的义务。自然法作为一种革命性的理论,常常被那些违反实在法而又不愿承认违法行为的人们用来辩护。资产阶级在革命期间广泛使用了这一理论工具,这也可以理解为
中原地区古代农民起义时提出的"替天行道"口号。
在中国,
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假官案"来说明。1996年,
江西省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相继发生了两起假冒副市长案件。1998年4月12日,《
中国青年报》报道了郭爱宏的类似案件。郭爱宏是一名普通工人,他在1995年通过朋友的帮助伪造了虚假文件和档案,成为了
集宁区的挂职副书记。这些案件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利用政府实施的挂职政策,通过伪造相关手续获得职务。尽管这些人并没有贪污腐败的行为,且获得了良好的公众声誉,但他们最终还是因触犯实在法而受到了法律制裁。其中,郭爱宏在1999年3月13日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然而,许多中国人对此表示不满。有人指出,伪造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动机,即使是英雄模范人物也可能伪造医疗证明。此外,这些"假官"的表现甚至优于一些真正的官员。他们的行为是对不合理用人制度的一种抗争,这是一种良性的违法行为,法律应该给予那些用非法手段做好事的人公平对待。值得注意的是,公众普遍支持这种良性的违法行为,而这与基于实在法的"依法治国"理念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