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08年成立的联合组织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广西企联)于2008年7月由原广西企业联合会(成立于1981年11月)和原广西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6月)合并设立,简称广西企联(英文缩写GXEC)。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企业团体和企业家、企业工作者的联合组织。会员包括国有、集体、私人、外资等各种所有制,大、中、小各种类型,工业、商业、建筑、服务等各行各业的企业和企业团体。
协会简介
广西企联是广西企业、企业团体和企业家、企业工作者的联合组织。广西企联理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广西各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广西企业100强的80%都是广西企联理事会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由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广西总工会和广西企联组成的广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广西企联是企业方代表。
2010年2月广西企联获得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协会章程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200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企业与企业家(雇主)、企业团体、企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代表企业与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广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与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家和社会各方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开展工作:
(一)维护企业与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与企业家(雇主)参加广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指导广西各地企业与企业家(雇主)组织建立健全机构,参加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二)反映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广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实践与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评审、认证、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六)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开展与区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劳工组织和企业(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国内、国际企业(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与协调广西各市县、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密切工作联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市、县的企业团体;
3、全区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主要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核准;
(三)由会员部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其职责是: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决定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和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室和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其职责是:落实和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研究和决定拟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部署安排本会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上报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简介.www.gxec.org.cn.2019-07-06
协会章程.www.gxec.org.cn.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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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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