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时任
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陆俊华在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2月3日,根据陆俊华提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了3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5名监察委员会委员。同日,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在昆明闭幕。会议决定,2018年1月25日在昆明召开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