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主体
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权利。他项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是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者有着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邻里关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等。他项权利的发生,有的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者通过协议出让了部分权利,有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客体
他项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一般为同一块土地,它既依附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又是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往往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土地的充分利用,从而影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除土地所有权以外,设定在他人所有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上的一切权利统称为土地他项权利。
包括部分
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等。目前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他项权利的种类不多,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逐步派生出各种各样的他项权利。①抵押权。经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这个抵押权必须经土地登记机关加以确认。抵押终止,抵押权即告消灭。抵押人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收益中得到补偿。②租赁权。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土地有租赁权,这是中国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土地他项权利。租赁权经土地登记可以保护土地承租人在租期内对土地的合法使用。③地役权。中国《民法通则》对相邻用地的通行、排水等权利相邻关系的形式作了规定。这种在他人土地通行、排水的权利称为地役权。相邻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必经相邻各方约定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限制,所以不需要再作为土地他项权利予以确认。但将邻里之间的通行权、排水权等进行权利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产权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④耕作权。指按照规定或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不妨碍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种植农作物,在大型靶场、试验场内有限制地种植树木和农作物等。设置这种他项权利,主要是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出发的。耕作权一般都长期地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取消这种他项权利时,还要给耕作权人以适当补偿。⑤借用权。通过借用而使用别人的土地,可以认为借用人具有借用权。这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他项权利形式。20世纪50年代-60年代,通过借用协议使用土地的相当多,且一般协议内容简单,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期限,有的写明不作某用途时即退还等等。这些问题,往往通过补签协议,增加限制条件继续借用,对借用方加以权利上的明确,有利于土地使用的稳定。⑥空中权和地下权。主要是针对地表土地使用权而言的。空中权如桥梁、渡槽、架空电线、空中楼阁(水中、地面以柱角支撑的亭台、房屋)等。地下权如地下隧道、地下商场等。空中权与地下权的成立是以地表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且与空中、地下权利主体不一致为条件的。这是一种可以独立转让、抵押和出租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和价值与土地使用权有时基本相同。
作用
总之,土地他项权利是一种发展和变化中的土地权利,对其进行确认和登记,一方面,可以区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地位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正常行使不受干扰;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保护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有关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忽视和损害。此外,设定他项权利,还有利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各项权能的分离和实现,对完善土地的权属管理和适应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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