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修正案(英语:First Amendment)是
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该法案自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政府包括联邦、州及地方政府的各个机构,但是对于私人机构则不适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英国的宗教及世俗权威对于表达自由并不宽容。虽然早期到达新大陆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为了逃避
欧洲的宗教和政治迫害,但在这片新大陆上定居下来之后,和
英国的情形相似。在殖民地争取独立的过程中,许多源自
英国的“旧制度”都成了反抗的对象,而要求将言论和出版自由原则写进各州宪法性文件的呼声也随即出现。1776年6月,美国
弗吉尼亚自治领立法机构通过了由
乔治·梅森起草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其中第12条写道“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绝不能加以限制,只有专制政府才会限制这种自由。”同年9月通过的
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也包含一个《权利宣言》,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发表他们观点的自由”。1787年9月由制宪会议通过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本身并不包含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但是,在制宪会议的最后几天,有代表提出应该在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加入一个权利法案。1788年6月21日,联邦宪法得到13个州中9个州的批准,从而正式生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国会召开。当选为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麦迪逊积极推动《权利法案》的出台,于同年6月8日向众议院提出了20条修正案。在经过辩论并对麦迪逊的提议进行修改之后,众议院于1789年8月24日通过了17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被提交到参议院之后,参议院又将其缩减为12条。此后,两院又针对这12条修正案的内容进行了辩论、修改。9月25日,这12条宪法修正案最终获得国会通过,并交由各州批准。1791年12月15日,
弗吉尼亚成为第11个批准宪法修正案的州。国会通过的第3条修正案,则成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是
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开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它以宪法的成文形式,规定给予民众极大的民主权力和新闻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传播自由体制的确立。第一修正案是争取良心自由抗争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立法沿革
法案背景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英国的宗教及世俗权威对于表达自由并不宽容。在
中世纪,
基督教对异教徒进行了大肆迫害。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基督教义代表着“真理”,发表异见不仅是一种错误,而且是受
雅威诅咒的。中世纪之后,世俗政权又对表达自由施加了相当严苛的限制。政府所采用的限制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事前限制,一切出版物须经过政府的审查和许可方能印刷出版。二是事后惩罚,以各种罪名惩治那些“诽谤”国王、王室、教会、政府以及其他公民的人。
虽然早期到达新大陆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为了逃避
欧洲的宗教和政治迫害,但在这片新大陆上定居下来之后,他们并没有对信仰和表达自由表现出绝对的宽容。和
英国的情形相似,北美殖民地对于表达自由的控制,也主要表现在事前禁止和事后惩罚两个方面。在事前禁止方面,殖民地时期的审查和许可制度很大程度上模仿了英国本土的模式。1662年
马萨诸塞州殖民地任命了两位负责颁发许可证的人,并规定“除非经过他们的允许,否则不得印刷任何出版物”。宾夕法尼亚和
弗吉尼亚也出台了相似的许可制度。在这两个殖民地,若未经许可,连殖民地的法律甚至都不被允许印刷。在事后惩罚方面,殖民地时期受到压制的,主要是那些被认为构成亵渎性诽谤和煽动性诽谤的言论。
英属马里兰省1649年通过的一项《宽容法案》规定,任何“亵渎
雅威”或“否认我们的
耶稣是上帝之子”的人,都会被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
马萨诸塞州政府为了树立公理会教派在该殖民地的绝对权威,也对持不同教派观点和敢于向公理会教会政策提出异议的人实行打击。不过,在殖民地争取独立的过程中,许多源自
英国的“旧制度”都成了反抗的对象,而要求将言论和出版自由原则写进各州宪法性文件的呼声也随即出现。1776年6月,
弗吉尼亚自治领立法机构通过了由
乔治·梅森起草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其中第12条写道“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绝不能加以限制,只有专制政府才会限制这种自由。”同年9月通过的
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也包含一个《权利宣言》,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发表他们观点的自由”。到1791年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制定之时,13个州中有9个州已经将类似条款写入州宪法或其他基本文件之中。
起草过程
1787年9月由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草案,本身并不包含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宪法的起草者并不认为有必要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等权利。在他们看来,依据宪法而成立的联邦政府,乃是一个“有限政府”,仅仅拥有宪法所明确授予的权力,既然宪法并没有明确授权政府对公民的言论加以限制,那么政府也就不得行使此项权力。
但是,在制宪会议的最后几天,有代表提出应该在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加入一个权利法案。
弗吉尼亚的
乔治·梅森由于不满意新宪法缺乏一部权利法案而发起了一场抵制该宪法的运动。来自
马萨诸塞州的
埃尔布里奇·格里也认为新宪法所确立的联邦体制可能蕴含压迫的危险。《
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时任驻法公使的
汤玛斯·杰佛逊也在1787年至1789年间多次从
巴黎致信
詹姆斯·麦迪逊,敦促麦迪逊力争在联邦宪法中列入权利法案。他指出,权利法案能保障美国人民免遭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所带来的危险,是“交诸法官手中的司法制衡力量”。然而,联邦党人(即那些支持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人)则认为,没有必要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持有这种主张的代表人物是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认为,权利法案起初是英国国王和臣民之间订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为臣民保留一些不致让渡给国王的权利。而在美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的,美国人民并没有把什么权利让渡给政府,而是把一切权利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因此不需要什么特别的保留。在《
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汉密尔顿认为人权法案不必要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为了说服中间路线主义者批准宪法,
约翰·汉考克提出了一个方案:先批准宪法,同时要求当选的第一届国会立即增补权利法案。这一提议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那些最初反对在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的人(包括麦迪逊)也觉得这一方案可以接受,遂同意由第一届国会增补权利法案。也正是在这一“承诺”下,1788年6月21日,联邦宪法得到13个州中9个州的批准,从而正式生效。
1789年3月4日,第一届国会召开。当选为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麦迪逊积极推动《权利法案》的出台。在研究了各州提出的124份修正案建议后,麦迪逊于同年6月8日向众议院提出了20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与言论和出版自由相关的主要有两条。第4条规定:“不应该剥夺人民发言、写作或发表意见的权利。作为
公民自由的重要保障,出版自由应该是不可侵犯的。不应限制人民为公共福祉而进行和平集会和协商。也不应限制人民向国会请愿或抗议。”第5条则规定“各州不得侵犯人民平等的良心自由,或出版自由,以及在
刑事案件中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在经过辩论并对麦迪逊的提议进行修改之后,众议院于1789年8月24日通过了17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被提交到参议院之后,参议院又将其缩减为12条。此后,两院又针对这12条修正案的内容进行了辩论、修改。9月25日,这12条宪法修正案最终获得国会通过,并交由各州批准。
依据宪法,需要有3/4的州批准,宪法修正案才能生效。当时
美国有14个州。这也就意味着,宪法修正案的生效,至少需要得到11个州的批准。1791年12月15日,
弗吉尼亚成为第11个批准宪法修正案的州。不过,国会通过的12条修正案中的前两条并没获得足够多的州的批准。这样,后10条修正案获得批准,成为美国的《权利法案》。国会通过的第3条修正案,则成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主要内容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言论、新闻、集会和请愿自由是指广泛保护言论不受政府限制。政府不得取缔反战言论、赞扬暴力的言论、
种族主义言论、亲
共产主义言论等。政府也不得对某些话题的言论征收特别税,或限制表达某些观点的示威活动。政府也不得授权根据人们的言论提起
民事诉讼法,除非该言论属于传统上公认的第一修正案例外情况。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不能因杂志上有关他们的攻击性文章造成的精神困扰而提起诉讼,除非这些文章不仅具有攻击性,属于诽谤范围的虚假陈述例外。言论自由保障不仅限于政治言论。它们还涵盖有关科学、宗教、道德、社会问题以及艺术甚至个人的言论。新闻自由是指政府不得限制大众传播。除了非专业演讲者所享有的权利外,它并没有赋予媒体企业任何额外的宪法权利。上访自由保护与政府官员沟通的权利。包括游说政府官员以及通过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愿,除非法院得出结论该诉讼明显缺乏任何法律依据。
言论自由
第一修正案对于
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做了神圣的规定,成为了两百多年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涉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案例做出判决的最高法律准绳。而美国的新闻工作者也把宪法第一修正案奉为职业保护伞。1971年6月,《
纽约时报》发表一篇来自
五角大楼的机密报告,该报告揭示了美国卷入
越南战争的整个过程。应联邦政府的要求,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对《纽约时报》发出了一项临时禁令,接着,《
华盛顿邮报》也卷了进来。《纽约时报》上诉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裁决《纽约时报》胜诉,
美国任何报纸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发表这份报告。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我确信对于这些报纸的任何一刻的限制都无可争辩地是对第一修正案的公然践踏。政府部门在设法禁止这些报纸的时候及在其法庭陈述当中,似乎忘记了第一修正案的根本意图和历史。……在第一修正案中,奠基者们给予新闻自由的保护使新闻机构得以在我们的民主政体中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闻机构为之服务的应当是被统治者,而不是统治者。”五角大楼文件案被认为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最好解释。该案也是美国政府与新闻媒体的一次激烈的正面交锋,结果在言论自由的神圣原则下,美国联邦政府输掉官司。
尽管第一修正案保障了广泛的言论自由,但仍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政府可以限制演讲的时间、地点或方式。政府可能会限制住宅区夜间使用扩音器,限制所有阻碍交通的示威活动,或禁止在人们家中设置纠察线。其次,少数狭隘的言论类别不受政府保护,如煽动、诽谤、欺诈、淫秽、儿童、色情、斗殴言论和威胁。政府可以禁止“煽动”。诽谤性谎言、宣誓说谎和欺诈也可能受到惩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疏忽的事实错误也可能导致诉讼。某些色情内容被法律标记为淫秽内容,也可能受到惩罚,此外,仅粗俗言语意义上的淫秽内容可能不会受到惩罚。描绘真实儿童发生性行为或在性暗示背景下裸体的材料被称为儿童色情制品,可能会受到惩罚。使用看起来像儿童的成年人或以手绘或
计算机生成的虚构儿童图片为特色的性主题材料不属于此例。可能引发肢体冲突的侮辱也可能受到惩罚,但对政治、宗教或社会问题的一般评论可能不会受到惩罚,即使有些人对此感到如此不安,以至于他们想要攻击说话者。个性化的非法行为威胁,例如死亡威胁,也可能受到惩罚。仇恨言论也不例外,
种族主义威胁与其他威胁一样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个人发表的种族主义侮辱与其他攻击性言论一起受到惩罚。但此类言论不会因为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反同性恋或敌视某些宗教而受到特别惩罚。言论自由还保护个人与表达信息的团体(例如倡导团体或
政党)中的其他人交往的自由。保护这些团体排除那些可能干扰该团体言论的人的自由。政府可能会禁止多种歧视,但如果这种禁令过度干扰了表达群体传达信息的能力则不会禁止。
信仰自由
第一修正案的自由行使条款禁止政府蓄意进行宗教迫害和歧视。政府不得宣布某一特定宗教为非法,拒绝雇用特定宗教团体的人员,或将神职人员排除在政治职位之外。同样,该条款禁止政府因宗教信仰而单独对宗教活动进行惩罚。政府不能特别禁止宗教动物祭祀,但允许普通的非宗教宰杀动物。该领域的一些法律规则已经确定且没有争议。政府不得强迫人们参加宗教活动(例如祈祷),也不得歧视宗教团体。政府也不能决定
神学问题;当教会分裂时,财产将归最严格遵循教会传统神学的派系所有。该条款还普遍禁止对非宗教人士施加任何特殊负担,或向宗教人士提供特殊福利。政府有时可能会选择使宗教反对者免受普遍适用的法律的约束,而不同样豁免非宗教反对者。因此,联邦法律要求在符合监狱安全的情况下,对监狱囚犯的宗教活动(例如特殊宗教饮食)予以照顾。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或者禁止其自由行使”。一般宪法判例书中都把这一规定分为两款,前者称为“建立条款”,后者称为“自由行使条款”,表面看来,前者禁止政府帮助信仰,后者禁止政府惩罚信仰,目标似乎都是维护个人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实践中这两款却经常出现矛盾。比如倘若政府对教会财产免税,那么这种豁免是否构成“建立宗教”。矛盾产生的原因是以上对“建立宗教”的理解不限于政教合一、宣布国教,不限于国家与教会关系,而包括所有政府因为补助或豁免而对宗教产生的直接、间接的利益,如果“建立宗教”的含义仅限于政教合一,则以上三例都不至于引发矛盾。第一修正案中提出“不得立法设立宗教”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政府不得建立任何宗教”,另一种理解是“政府不得只建立一种宗教”,也就是说,政府建立宗教是可以的,但不应局限于一种,对宗教的补助和豁免要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第一种理解就是“分离论”,这也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导理论,在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布莱克法官回顾了制定宗教条款的历史:这个国家一大部分早期定居者从
欧洲来到这里,就是为了逃避那些强迫他们支持和加入政府支持的教会的法律的束搏。与美洲殖民同时的那一个世纪和此前一个世纪,尽是国教决心保持它们的绝对政治和宗教最高权力而发动的动乱、内战和迫害。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运用政府支持的权力,
雅威教徒迫害新教徒,新教徒迫害天主教徒,一些新教派迫害另外一些新教派,受其种信仰影响的天主教徒迫害其他天主教徒,所有这些教派时不时迫害
犹太教。布莱克法官着重讨论了1785-1786年间,围绕
弗吉尼亚议会对征税支持州立教会的法律是否要延期所发生的激烈争论。麦迪逊和
艾尔·杰弗森领导了反对征税的运动。麦迪逊为此写下了著名的《请愿与抗议》一文,申述真正的信仰并不需要法律的支持,而政府建立宗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宗教迫害。麦迪逊的抗议获得广泛支持,不但相关
税法被取消,还促成了杰弗逊起草的《弗吉尼亚完教自由法案》的通过,该法案申述,
雅威创造了人思想的自由,用惩罚和负担来影响思想,只能造成人份善和卑俗的习惯,是对上帝的计划的背离,因为上帝并不用对身体或思想的强制来宣传教义,用教义对理性的影响来做到这一点。第二种对建立条款的观点被称为“中立论”,这种观点认为在政府和宗教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墙,认为政府可以在不违反平等保护的情况下支持宗救,严格分离的观点认为建立条款要求对宗教和不信宗教不做区分,而中立论认为建立条款只要求对各个教派不做区分,这种理解现在尚未在最高法院获得多数的支持、现任最高法院法官伦奎斯特在华莱士・贾菲案(1985)一案判决中的异议意见是中立论的代表意见。
威廉·伦奎斯特认为法庭意见错误地把麦迪逊、杰弗逊在制定《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意见当作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时的意见。政府对宗教信仰的各种支持并不违反建立条款。
出版自由
一个有关新闻自由的里程碑是裁决是1931年的“尼尔诉
明尼苏达州案”,最高法院推翻了出版前审查的规定。在本案中,
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一项法律,允许法院关闭那些“刊登造谣、中伤和毁谤性言论的报纸”。有关真相的辩论只能在已知真相的情况下,并且言论必须“具有良好的动机和正当的目的”。在“五比四”的结果下,最高法院推翻了明尼苏达州违宪的法律,并将新闻自由条款推行到州。时任首席大法官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阁下引用
詹姆斯·麦迪逊的话写道,“由于政府的忽视和罪犯的侵害而导致了公民基本生命财产权的损失,这需要勇敢而敏锐的新闻界予以监督”。
但是在“尼尔诉
明尼苏达州案”中,最高法院也允许了对部份特殊案例适用“事先审查”,例如“出版部队出发日期、数量及目的地”。但是这个例外在四十年后的一个里程碑式裁决中被推翻,那便是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美国案”。理查德·尼克松政府试图禁止出版一份有关
越南战争的五角大楼文件,该文件是被军事分析师
丹尼尔·艾尔斯伯格偷偷复制并泄露给媒体的。经过最高法院“六比三”的投票结果,裁定美国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动用“事先审查”特例。大法官
小威廉·布伦南阁下参考“尼尔诉
明尼苏达州案”判决书后在协同意见里写道,“只有政府能够指控并证明出版的信息会立即并直接引发一个危及海上运输安全的行为,否则(法院)无法支持签发一个临时禁制令”。而大法官
雨果·布莱克阁下和威廉·道格拉斯阁下的意见更加激进,他们认为事先审查是完没有理由的。法院已经很少用同情的态度来处理基于内容的新闻监管。在1974年的“
迈阿密先驱论坛报诉托尼欧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决并推翻了一项要求报社必须在相同位置刊登候选人对政治评论的回应的佛罗利达州法律。佛罗利达州认为该法律有利于规范新闻报道的责任性,但是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新闻自由是不附带对应义务的,因此裁定报社有权力不刊登他们不想刊登的内容。
但是在广播和电视上的基于内容的监管却在不同的案件中被最高法院维持着。基于公共频率资源有限,政府可以对无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牌照进行控制和审核。这种行为被最高法院认为合宪,并不在第一修正案的管辖范围内。政府可以对广播内容进行限制,但是仅仅只能基于“内容中立”。在1978年的“
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太平洋电台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联邦通讯委员会有权限制“不雅”内容在电台中的播出。美国各州政府均保留了对新闻出版行业征税的权力,就像他们有权对别的商品征税一样。但是,如果是专门针对出版行业的征税则被视为是违宪的。在1936年“格罗斯让诉
美国出版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向报纸广告收入征税的州税是无效的,因为记者在创建一个“知情公众的舆论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同样的,一些针对新闻界给予优待的税种也被取消。例如在1987年的“
阿肯色州作家协会诉阿格兰案中,最高法院就裁定阿肯色州针对“宗教类、专业类、贸易类及体育类报刊”的税收减免优惠是违法的,因为这种优惠政策有变相的内容控制行为。在1991年的“莱塞诉梅德罗克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针对不同的新闻行业有不同的州税政策违宪,例如对有线电视征税,但不对报纸征税。最高法院认为“针对发言者,甚至是新闻从业人员区别征税并不牵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除非该税是特别针对他们,或者有打压其危险,特别是有这种趋势。”在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诉海耶斯案”中, 最高法院裁定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赋予记者拒绝大陪审团传票的权力。不过本案裁定的是记者是否有权在基于自己的信仰的前提下,“在州或联邦大陪审团前出庭作证”。而并不是“删除了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最终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结果裁定记者在这方面并不享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持赞同意见的大法官
刘易斯·鲍威尔阁下也认为下级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中,“应该采取逐案衡量个案具体情况的方式保障新闻自由”。
第一修正案以新政府区别于
女王陛下政府。长期以来,英国政府一直实行新闻检查,并起诉那些敢于批评英国君主的人。正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 . 斯图尔特在1974年的一次演讲中指出那样,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宗旨”在于“创造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四个机构,从而对三个官方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进行额外的检查。”斯图尔特法官援引了几个里程碑似的案例。在这些案子中,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修正案含义的最终阐释部门—维护了新闻媒体行使其检查官方权力机构的职能。
第一修正案还保护模仿嘲弄公众人物的权利,即使这种举动是“极端无礼的”,甚至给遭到嘲弄的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在《皮条客》杂志公司诉福尔韦尔案中,法院审议了杰里.福尔韦尔- 一位著名的保守派牧师和积极的政治问题评论员对色情杂志《皮条客》的出版商
拉瑞·弗莱恩特“蓄意造成精神痛苦”的诉讼。《皮条客》一案源于对堪培利甜酒系列广告的模仿嘲弄。在这些广告中,一些名人谈到他们“初次”喝这种酒的经历。《皮条客》杂志的一篇题为《杰里.福尔韦尔谈论他的第一次》的嘲弄性文章中包含了一次所谓的“采访”。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否定了福尔韦尔的论点,即出版商应对知名人士“极端无礼的”讽刺负责。该法院指出,纵观整个美国历史,“图文描述和讽刺性漫画在社会及政治辩论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尽管最高法院认为,《皮条客》杂志那篇有争议的嘲弄性文章与传统的政治漫画没有关系,但却认为福尔韦尔对“是否极端无礼”的检验在法律上没有提出任何可以区分二者的原则标准。法院强调,需要给新闻界提供足够的“呼吸空间”,以行使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自由。法院补充道,“如果发言人的意见冒犯了他人,其后果则可以成为给予法律保护的理由。因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宗旨是政府在理念市场中必须保持中立。”
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涉及重大政府政策和著名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新闻媒体“合法地获得涉及重大社会意义问题的真实信息,那么,(政府)不得在没有增进国家最高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对发表这一信息按《宪法》进行法律制裁。”利用这一原则,最高法院可依据第一修正案废除那些威胁要对报道下列信息的新闻媒体进行惩罚的州法规。这些信息包括:有关机密司法渎职行为听证会的信息;强奸受害者的姓名;以及被指控的少年犯的姓名。法院还废除了一条将报纸在选举日刊登社论敦促选民投票支持某项提议定为罪行的法规。
第一修正案还禁止政府指示新闻媒体必须报道何种消息。在《迈阿密先驱报》出版公司诉托内罗一案中,最高法院审议了一项州法令是否可以授权政治候选人以对等的空间回击报纸对其履历的批评和攻击。该法院否定了这一法律,认为第一修正案禁止强迫报纸发表它不愿意发表的材料。法院认为,这条法令会使报业传媒用于发表想要刊登的材料所需的资源分流,并非法干扰编辑的工作。
但是,最高法院并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在一个先于托内罗的案件,即
红狮集团广播公司诉联邦通信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维护了一项联邦通信委员会法规,它规定广播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要提供应答的权利。法院以广播频谱稀缺和政府在分配频率上的作用为由证明这一规章的合理性。由于频谱划分上的技术进展和有线电视及因特网等
新传媒手段的崛起,稀缺问题已大为缓解。尽管许多涉及第一修正案是否适用于新传媒的问题仍未解决,但该修正案的捍卫者们希望说服最高法院,以便为这些新传媒提供最高度的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尽管第一修正案通常禁止政府对新闻媒体进行限制或惩罚,但它一般不要求政府为新闻媒体提供信息。但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已通过信息自由和开放会议法。这些法律为新闻媒体提供了获取某些信息和观察许多政府行为的法定权利。此外,第一修正案确实为新闻媒体提供了参与大多数司法程序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还为记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特权,可以不向寻求在法院利用信息的诉讼当事人透露他们的来源或信息。在布兰斯堡诉海斯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记者无权拒绝回答大陪审团提出的与记者观察和撰写的罪行直接相关的问题。
但是,法院的裁决书指出,收集消息确实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许多下级法院都曾将有限制的第一修正案特权应用于某些情况:对记者信息的需求不像在布兰斯堡案中那样迫切。这些法院要求诉讼当事人证明,寻求的信息与他们的要求相关和维护其要求来说是必要的,而且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此外,美国一半以上的州通过了被称为“盾牌法”的法令,为记者提供了类似的特权。
尽管新闻媒体通常必须遵守普遍认可的法律,但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实施歧视新闻界的法律。例如,法院废除了一项对销量大的报纸课以专项税的法规一案和一项基于杂志的主题对某些杂志征税,而对其他杂志免税的法规。
集会请愿自由
请愿自由条款保护的是“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有关请愿自由条款的案件在十九世纪30年代凸显了出来,当时
美国国会颁布了禁止就反对奴隶制提交请愿书的“禁言法案”,不过该法案数年后就被国会给推翻了。 随后因为反对《
美国1917年间谍法》的请愿行为被裁定违法并判监禁,而当时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就此是否属于“请愿自由条款”的保护进行裁定。请愿自由的权利包括对联邦的三大机构——联邦政府、国会和联邦法院都适用,同样也适用于美国诸州的政府、议会及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对“请愿权”的定义,请愿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呼吁公众对政府请愿以寻求政府纠正其行为,也可以是向私人机构呼吁以寻求个人利益的满足。请愿权不仅保护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就此做出回应的要求。
在2011年的“图里亚自治市诉瓜尔涅利案”中,最高法院就“言论自由条款”和“请愿自由条款”释法道:无需赘言,“言论自由”和“请愿自由”在其保护范围、目的和效果上是一样的,它们之间具有许多共同点……言论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民主进程中的一部份,虽然它们的方式并不相同。请愿自由是公民向他们的政府和民选代表自由表达他们的想法、希望和关注的权利;而言论自由则是公民可以自由交流想法的权利,是协商民主乃至思想及人类事务的重要组成部份。在政治领域之外,言论和请愿都是先进的个人观点之表达。但是,请愿一般涉及的表达是向政府寻求赔偿的申诉。
集会自由最初是有别于请愿自由的。但是在1875年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民和平集会旨在向国会或任何权力或职责相关的政府机关申诉是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美国政府必须保护和保证这样的权利。共和政府的定义暗示了公民有权进行和平集会,以寻求在公共事务方面向政府咨询或请愿。”首席大法官
莫里森·韦特阁下在法院意见中仔细辨别了请愿权和集会权,他认为集会权是从属于请愿权的次要权利,而请愿权则是主要权利。然而,在后来的案件中,这种区别就很少被关注。在二十世纪60年代做出的两个裁决被统称为“诺尔-边宁顿规则”,最高法院认为私人机关向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就有关贸易限制的游说行为受到请愿自由条款的保护,而无需受到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制裁。
结社自由
虽然“第一修正案”并没有明文保护美国公民的结社自由,但是在1958年的“美国有色人种促进会诉
亚拉巴马州案”中, 法院裁定结社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并且会员的隐私权属于该自由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1984年的“罗伯茨诉美国青商会案”中, 法院裁定任何组织不得因与本协会章程无关的原因拒绝他人入会,例如性别。但是在1995年的“赫尔利诉
波士顿美籍
爱尔兰裔同性恋团体案”中, 法院却裁定如果某些会员的存在影响了另外一些会员对于自己观点的表达,那么该组织可以解除这些会员的会籍资格。 同样的,在2000年的“美国童军诉戴尔案”中, 法院也裁定
新泽西州要求美国童军承认一个出柜同性恋者的会员身份违反了“
结社自由”的规定范畴,判决美国童军胜诉。
适用机构
宪法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包括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但是对于私人机构如线上服务公司则不适用。
实施
尽管在1791年通过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是该法案并非立即对于涉及出版、言论的案件起到足够的作用。1798年,在宪法《第一修正案》颁布7年后,
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反煽动叛乱法案》,该法案规定“不得散布蔑视、丑化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言论,或者煽动善良的美国人民对于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仇恨”。这部与《第一修正案》主旨相悖法案的诞生,正值
法国大革命爆发时期,美国政府的运行面临着分离主义者和在野党的影响,而当时的执政党也为1800年的
美国联邦政府换届选举而布局。此时催生出的这部法案,旨在压制以攻击当届政府以获取支持的政敌,及预防来自
欧洲的影响。为与联邦政府保持一致,一些州也制定了自己的《反煽动叛乱法案》,如《蒙大拿州反煽动叛乱法》规定:凡“散布、印刷、撰写或者出版任何对政府、宪法、国旗、美国军服不忠的、亵渎的、暴力的、下流的、蔑视的、丑化的或者辱骂的言论”,或者发布任何可推定为“藐视、嘲讽、侮辱、诋毁”言论的,均构成犯罪。虽然这些法案在政府换届后,于1801年被宣布失效,此后美国政府也并未创设类似限制表达自由的联邦法律文件,但是1917年
美国参加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时任总统的
托马斯·伍德罗·威尔逊的督促之下,
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反间谍法》。该法案规定,当美国处于战争状态下,任何人“在美国陆军或海军中恶意煽动或试图煽动不服从、不忠诚、叛变或拒绝执勤”或“恶意阻碍美国的征兵或服役”,均构成犯罪。
意义
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开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也是其传播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美国“传播自由的保证”。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制定,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性。它是以宪法的成文形式,规定给予民众极大的民主权力和新闻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
美国传播自由体制的确立。
第一修正案是争取良心自由的抗争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因为它是一场持久战的顶点,这场持久战的目的在于让17和18世纪由
剑桥大学清教徒提出并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提倡的那种观点得到认可。与此同时,第一修正案为因着良心而抗争获得自由奠定了基础。
评价
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言,其本质是通过禁止国会以立法的方式保护民众的信仰、言论出版以及向政府和平请愿伸冤、表达政治观念的权利,从而保护公民信仰自由、出版表达自由的权利。(学者顾
松柏评)
相关事件
2021年5月,英国
哈里王子批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权是“疯狂的”,哈里的这一评论激怒了许多美国人,有人质疑如果哈里不理解和尊重美国宪法,为什么还要居住在美国。一位美国社交媒体用户评论说:“是的,我们知道他没有理解它,它的存在是因为他的家人。”另一个网民建议哈里好好好上上美国历史课,并指出为了“摆脱英国人并获得我们的自由”,爆发了美国大革命。其他人则更直接,认为哈里王子应该“滚回英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