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自1983年创办以来,秉承“勤勉敬业,唯实唯法”的服务宗旨,开拓创新,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坚持法律服务团队化、业务分工专业化、管理机制公司化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不断强化服务观念、精品意识和团队精神,经过业务领域单一性向多元化转轨、专职律师全能型向专业化演变、律师事务所建设一般化向高精尖的提升,形成了以诉讼业务为代表,证券、公司企业、房地产、知识产权、农业等法律专业门类协调稳步发展的格局。
简介
2005年以来,针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文中律师事务所为了更好的为企业保驾护航,专门成立法律顾问团队,及时快捷地为企业提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先后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100余家法律顾问,为400多家企业出具过法律咨询意见书,近两年来为新加坡及其他国家留学生出具80多份律师意见书,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法律服务业的发展,特组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所依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向全社会开展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所将建立合理、高效的内部管理体系,实行自愿组合、民主管理、自主分配的原则。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分别履行管理职责,维护本所利益和促进本所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所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劳动制度,促进本所人、财、物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 本所积极发展教育事业,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全体成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 本所将通过各种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实行专业化、规模化运作,积极逐步地开拓高层次的业务领域。
第八条 本所采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与住所
第九条 本所名称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 本所的执业场所为:郑州市文化路38号金水区政府综合楼2楼
第三章 宗旨、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所宗旨:依法维权,心系三农,创百年文中,为社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满意”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本所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本所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协助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四条 本所注册资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由本所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共同出资
(一)的具体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徐永祥  万正大  周新明
(二)合伙期间变更出资比例的,应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五条 主任为本所负责人,其职责为:
(一)主持本所日常工作;
(二)主持合伙人会议或指定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主持人;
(三)根据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的授权,对外签署合同;
(四)代表本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及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提名执行主任、监事的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六)负责加强对所内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七)负责组织经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法律问题的研讨,加强对所内律师的培训;
(八)负责组织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九)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批准一万元以下的财务开支;
(十)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本所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符合本所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及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请求予以追认;
(十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需要由主任执行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所设主任一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所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中途变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并应在三十天内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八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决定执行主任,监事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和修改本所的合伙人协议和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本所合伙人工资分配方法、业务收入结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决定本所字号、住所的变更;
(九)决定分所的设立和撤销;
(十)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联合、解散、终止;
(十一)决定本所财产分割及出资的增、减以及转让;
(十二)对一次性转让、处分、购置、支付超过10000元的重大财产事项
作出决定;做出决定
(十三)决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的聘用标准与解聘标
准以及报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标准;
(十四)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十五)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
(十六)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行为。
(十七)其他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能按时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可以指定其他合伙人代为投票,不按时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指定代理人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视为认可,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注明。
(一)第十九条(四)(七)(十三)(十六)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二分之一以上(如果有小数,则实行四舍五入,下同)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十九条(一)(二)(五)(八)(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十九条(三)(六)(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涉及到与某合伙人身份(仅包括除名、罢免)的表决,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表决结果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且该解释应在表决结果作出后的七日内作出。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召开一次,经律师事务所主任、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或十分之一以上律师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参加方可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或方案,在会议确定的日期之前三日内通知各合伙人,并由各合伙人签收。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所除设主任外,可另设执行主任、监事各一名,由主任提名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执行主任和监事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所根据需要设立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管一名,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管有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等制度。
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本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合伙人协议和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的权利;
(五)依照本所合伙人协议和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的权利;
(六)依照本所合伙人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本所合伙人协议及章程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人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本所合伙人协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保持其专职律师身份,并按年度进行有效注册;
(七)遵循忠诚的原则,确实投入其全部时间和精力从事合伙事务;
(八)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
(九)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从事下列所述以外的社会兼职工作:
A、仲裁员;
B、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
C、社会公益性兼职。
(十)保守本所的业务秘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泄露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本所机密信息。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共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有关信息;
(十一)重大事项及时向合伙会议报告的义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离职时间超过一个月;
B、社会兼职活动;
C、出国、出境;
D、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
E、可能给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故隐患。
(十二)本协议及本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律师的权利:
(一)对本所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具有建议权;
(二)对本所的管理享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律师会议的权利;
(六)依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申请加入合伙人的权利;
(七)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律师法》及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 律师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勤勉敬业的义务;
(二)遵守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三)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义务;
(四)依法纳税的义务;
(五)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六)负有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本所利益以及委托人利益、维护本所整体形象、声誉和利益的义务;
(七)保守在执业期间获悉的本所秘密的义务;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执业、收费、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执业、收费等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委托人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收取律师费用,并如实入账,统一向委托人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票据。
第三十二条 本所财务按会计年度结算,自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在会计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由主任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下一会计年度预算报告,由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的工资性收入,实行工资制或收入提成制,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聘用律师及其他行政人员的工资性收入,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方式、包干制或提成制支付,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并在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按照《律师法》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和福利基金等必要的基金。基金的具体提取数额,由合伙人会议依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提取的上述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除本所终止,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
第三十五条 本所的利润为业务总收费扣除合伙人工资、办公经费、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的工资以及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和福利、各项基金、税收、律师协会会费等支出的节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利润总额;
(2)弥补上年度亏损情况;
(3)合伙人可以分配的利润总额;
(4)该次分配的原则;
(5)各合伙人应得的利润分配数量;
(6)分配利润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7)税务的承担;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本所年度出现亏损(即利润为负数,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则合伙人在该年度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对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所积累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合伙人对外清偿超过应承担的数额的,清偿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第九章 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方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合伙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人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条 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一条 合伙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人协议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有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伙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所的执业证书及合
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合伙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合伙所主任签名,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合伙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合伙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月。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的章程应当进行修改: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本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并签字方能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是本所最高行为准则,对本所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并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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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简介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与住所
第三章 宗旨、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六章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执业、收费、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九章 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方法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