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长春市
南关区教育局副局长、区校办工业公司经理;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副书记、副局长(正处);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兼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2014年9月,依法对
长春市教育局原局长马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吉刑经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马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
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8年10月24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