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提单是提单的一种形式,它通常是正本提单的复制件。这种提单在正面标注了“副本”(Copy)和/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并且一般情况下没有
背面条款。副本提单未经船方签署,其数量可以按托运人要求或由船方自行决定。尽管副本提单被加盖印章,但它仅供工作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1. 正本提单上标有"ORIGINAL"字样,而副本提单则带有"COPY"字样。
2. 正本提单包含背面条款,而副本提单背面为空白。
3. 副本提单上印有"NON-NEGOTIABLE"字样。
4. 正本提单在法律和商业上均被视为有效,而副本提单仅为工作参考之用。
在中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此处提到的提单特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并不具备提单的法定性质和法律效力。然而,对于启运港、中转港和目的港的代理人以及载货船舶而言,副本提单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文件,它是货方、船方和港方之间联系和安排工作的凭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