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一项重要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这一原则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
原则背景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初。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会议同时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这已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雏形。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正式明确了这一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要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仍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法律框架
《公约》在1992年通过时,开篇就提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在第三条“原则”中对其含义有清晰的阐述:“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目录
概述
原则背景
法律框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