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有三种,分别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银行办理住房贷款通常采用两种分期还本付息方式。一是
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每月以
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2023年8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9月25日起,
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贷双方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规范住房信贷市场秩序,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
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三、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平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对借款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和个人
消费贷款等贷款的用途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并明确提示风险。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利用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违规置换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严肃处理存在上述行为的内部人员。
六、
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各分支机构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督促贯彻执行,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导致了借款人和银行都渴望有序地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存量住房
贷款利率的降低对借款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降低利息支出,促进更多的消费和投资。对银行来说,这种调整有助于减少
提前还贷的情况,从而减轻对银行利息收入的影响。同时,这种调整还有助于限制违规使用
经营贷、消费贷置换
存量住房贷款的行为,减少潜在的风险。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新形势,
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表示,将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支持并鼓励银行与借款人就
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协商调整。
2024年3月19日,一份《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的文件在业内流传,显示自2024年4月份起,石家庄市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LPR-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文件显示,该通知由
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发布,该机构接受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自2024年4月份起,
石家庄市地区首套房贷利率将从LPR-50BP上升到LPR-20BP,按当前5年期以上LPR利率3.95%计算,该地区自下月起房贷利率将从当前的3.45%上升至3.75%。多位银行人士表示,主要是地方根据首套住房
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自主调节,各地方根据当地房价变化对房贷利率进行调整,石家庄地区房价环比、同比均已经连续3个月上涨,因此该地区房贷利率回调至全国房贷利率下限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