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
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为“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一种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自然血亲不同的是它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它的建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法收养事实而发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另一种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其存在抚养事实而发生。它的解除也是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解除,如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养父母离婚、继父母离婚等。虽然拟制血亲是一种特殊的血亲关系,但是也与自然血亲一样具有道德责任和义务。
含义
拟制血亲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法律确认他们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原地区的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它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特点
拟制血亲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拟制血亲是成为血亲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拟制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在亲属关系上是有严格区别的,拟制血亲关系的各方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血亲关系;二是相互间已经形成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这是拟制血亲建立的实质性内容。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建立,一般能够直接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比较复杂,只有相互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才能够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是拟制血亲必须是在双方建立起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之后,方能形成道德责任和义务。即拟制血亲关系一经合法形成,就产生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法律与道德责任和义务。
建立
拟制血亲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法收养事实而发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即收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另外一种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其存在抚养事实而发生。即丧偶或离婚的生父或生母与他人结婚,其未成年子女与后母或后父长期共同生活,受其抚养,双方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依法成立。当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为已婚或又与他人结婚的,该子女与后父或后母亦可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解除
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通常是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有关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的登记,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诉请法院依法裁决。拟制血亲的消除,除死亡外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即行终止;二是因收养行为的撤销而终止;三是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
责任与义务
由于拟制血亲是一种特殊的血亲关系,因此,它除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外,还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养父母(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继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其内容包含了要培养孩子的坚强性格;要以父母之爱,温暖、医治孩子受伤的心灵;对孩子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等方面。
另外一点是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继父母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其内容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一是在物质生活上帮助父母;二是在精神生活上安慰父母;三是在起居生活上关照父母。
不良现象
拟制血亲中养父母、继父母与养子女、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对敏感,在实际生活中因未能较好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而出现了以下四种主要的不良现象。一是养父母(继父母)虐待养子女(继子女);二是养子女(继子女)不赡养养父母(继父母);三是借收养、送养之名行买卖儿童犯罪活动之实;四是借收养、送养关系破坏国家计划生育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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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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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责任与义务
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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