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
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
办事处通常分为两种理解:一种是政府处理事务的部门或行政单位,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联合国欧洲办事处等;另一种则是办理特定业务或提供服务的地点,如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国泰航空上海办事处等。这些办事处无需取得工商部门等的行政许可手续,其业务项目和场所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办事处不具备独立核算能力,属于非法人机构,因此无权进行购销活动,也无需报税或纳税。办事处的角色主要是协调而非独立运作,所有的商业活动均需通过总公司进行。
注册程序
准备文件
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在重庆市设立办事处时,应准备以下书面文件:
- 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 企业所在国相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 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 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填写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 审批机关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
完成文件准备工作后,外国企业可通过重庆外商服务公司或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为申报,同时提交申请文件至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审批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颁发批准证书。
登记
获准设立的外国企业办事处应在30天内,携带批准证书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获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随后还需前往公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分类
个体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在住所地之外设立的业务活动机构,其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分支机构的责任实质上仍由投资者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规定需审批的业务,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提交相关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登记机关自受理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放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应在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其登记情况报送所属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时,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盖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注销登记通知书以及其他所需的文件。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为开展业务活动而设立的内部机构,由相关领域的会员组成;代表机构是在会址以外地区设置的代表社会团体从事活动、承接工作任务的机构。社会团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但需遵循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民事责任由所属社会团体承担。它们必须遵守社会团体章程,接受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指导。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体现社会团体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制定章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可在社会团体章程原则下制定管理办法,在社会团体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应统一,避免业务范围重叠。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承办日常事务的内部机构,社会团体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目录
概述
注册程序
准备文件
申报
审批
登记
分类
个体独资
社会团体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