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仲裁制度是中国
改革开放后新兴的一种科技纠纷解决方式,是对中国仲裁制度的重要改革。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处理技术合同纠纷中的复杂问题。1991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并建立了多个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遵循"裁审择一制"原则,也称"或裁或审制"。当技术合同产生争议且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问题,或者协商、调解未能成功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如果当事人未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仲裁机构的决定,则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以确保仲裁决定的有效性。尽管当事人可能对仲裁决定持有异议,但他们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由省级及以上、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的科技社会组织或工业
行业协会设立。这些机构负责处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件。
技术合同仲裁的过程包括提交
仲裁申请书、立案受理、组建仲裁庭(由当事人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任命一名首席仲裁员,共三名成员)、证据收集、调解、鉴定评估、公开审理以及做出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自送达当事人起生效。
技术合同仲裁的基础在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这些协议不仅赋予仲裁机构仲裁权力,还确定了其对技术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通常包含以下要素: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名称、仲裁范围、仲裁费用分担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