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赋予的“解释法律权”,针对
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法律知识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争议和诉讼进行权威性解释。由于香港享有司法独立,其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权解释基本法中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然而,当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解释时,且该解释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的情况下,
香港终审法院应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条款的解释请求。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解释权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自行解释基本法中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如果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解释基本法中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且该解释可能影响案件判决,则
香港终审法院应当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香港法院在引用相关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释法,主要涉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此次释法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一项判决,该判决扩大了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获得香港居留权的范围,与香港特区政府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时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解释。
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重点在于澄清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以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此次释法的背景是香港社会围绕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展开的广泛讨论,其中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影响到了特区政府的工作进展。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四次释法,原因是
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
刚果的案件时,需要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
考虑到香港立法会出现的宣誓问题,包括一些议员在宣誓时展示“
香港独立运动”标语并发表辱华言论,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有关特区政府公职人员宣誓的内容进行解释。此举被解读为遏制“港独”的明确信号,得到了香港政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