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德荣
岳德荣
岳德荣,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长春市,籍贯山东省五莲县。原系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正厅长级)、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主任。
2014年3月违纪被查。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日被提起公诉。2015年10月被依法双开。2015年10月19日,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2018年7月25日,白城市中院裁定,对罪犯岳德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人物履历
1982年毕业于吉林农业大学农学系(本科),分配到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工作。历任: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吉林省植物保护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所长,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副院长,
吉林吉农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正厅长级),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主任。
科研论文
岳德荣一直从事农作物害虫防治的研究。先后主持或参加了“栽培大豆抗大豆食心性研究”、“野生大豆抗大豆蚜研究”、“大豆食心虫性信息素研究”等科研项目。他主持的“玉米不同生态区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跟踪及改进提高研究”子专题,是国家”八五”攻关项目。已发表论文10余篇。
获得荣誉
获国家部、省级奖励5项。其中国家星火二等奖1项,农业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3月24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消息:据吉林省纪委网站消息,吉林省农科院院长、党委书记岳德荣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强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立案侦查
2014年9月3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岳德荣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二刑诉(2014)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德荣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依法双开
2015年10月9日,据吉林省纪委消息:经吉林省委同意,吉林省纪委对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岳德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岳德荣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
岳德荣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吉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岳德荣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察厅报请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11月,中共吉林省委十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农科院院长、党委书记岳德荣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吉林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田玉林、岳德荣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审宣判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4)长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岳德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891301.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6月19日止。
执行变更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分局于2018年7月3日提出(2018)吉狱镇一减字第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10日对该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同年7月18日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8年7月2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岳德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德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科研论文
获得荣誉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强制措施
立案侦查
提起公诉
依法双开
一审宣判
执行变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