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是一门旨在教授公民权利与义务以及社会生活准则的学科。自19世纪起,在多个国家如
美国、
法国、
瑞士等地的学校中广泛设立。在中国,1923年的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中首次规定了公民课的设置。1932年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其在不同阶段学校的安排。
新中国成立后,公民课曾一度暂停,但在1985年得到恢复和发展。
公民课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世纪,当时在美国、法国、瑞士等国的学校中开始普及。中国的公民课发展始于1923年,随着《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的颁布,规定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设。1932年,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小学应设有公民训练课,而初、
高中则应开设公民课,并相应制定了相关标准。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公民课一度停止开设。直到198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在初中一年级实施道德、民主和法制、纪律教育,其中重点涉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帮助学生理解并遵守
社会主义公民所必需的行为准则。1986年,国家教育
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公民课的教学大纲和多套实验课本,并于1989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中学思想政治课改革实验教学大纲(初稿)》对公民课的教学目标进行了详细阐述,强调培养学生的基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准则,同时注重塑造学生的爱国情怀、社会主义
人道主义道德品质、审美情趣和劳动观念。此外,还要求学生形成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具备辨识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以抵御不良影响的影响。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试用)》,在此基础上,中学各年级的思想政治课教材统一称为思想政治课,原有的公民课教学内容被整合进了一年级上下册的教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