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富勒(又名:L.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当地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新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执教于
俄勒冈大学,
伊利诺伊大学和
杜克大学。
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当地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执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伊大学、杜克大学、
哈佛大学(1939-1972)。1948年后担任著名的一般法理学卡特讲座教授。
富勒继承了西方法学史古典
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并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有新的理论发展。他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律本身的存在 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为前提,这些法治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仪即“程序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