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其中明确了空域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指出,空域的划分应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飞行管制能力、通信导航设施、雷达建设、机场布局以及环境保护等多个因素。空域一般被划分为多种类型,如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当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有特别需要时,还可设立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机场飞行空域应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之外设置。对于仪表(云中)飞行空域,其边界与其他空域的距离不应少于10公里。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含多个子类别,如驾驶术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等待空域通常设置在导航台上方,而繁忙机场则可能在其周围上空设置等待空域。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应至少高于地面最高障碍物600米。不同高度层之间的间隔分别为8400米以下每300米一层,8400米至8900米每500米一层,8900米至12500米每300米一层,12500米以上每600米一层。机场飞行空域的设定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最终由所在区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军区空军批准。相邻机场间的飞行空域可根据需要进行协调使用。
空域的划设和调整须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并完成相应的审批和备案程序。靠近航路、航线的重要军事基地、武器测试场地上空及航空兵部队、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划设为空中限制区。必要时,也可在其他地区上空建立临时空中限制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进入空中限制区或临时空中限制区。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过相关飞行管制部门的划定,并通知相关单位。边境线至我国一侧10公里范围内的地带上方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若通用航空飞行有特殊需要,可在获得当地大军区批准后,由相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