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黔浙两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下,贵州省浙江总商会于2003年5月8日正式成立。2010年总商会会员单位800多家,全省已发展浙江籍会员单位达3000多家非公有企业。
商会简介
“异地社团组织”是国家民政部在
浙江省的试点。总商会的宗旨是:发展为先、诚信为本、和谐为重、奉献为荣。商会为会员提供是:桥梁、信息、维权、服务。努力办好在黔浙商的“娘家”,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浙江在
贵州省经商办厂人数达22万多人,跳出浙江,走进贵州,发扬敢为人先,与时俱进,艰苦创业的精神,在贵州这块热土上开拓进取,一步步走向成功。2009年,浙商在贵州累计到位投资600多亿元,主要投向是商贸及矿产、轻纺、建材、房地产、建筑、化工、水电、石油、宾馆、种养殖业三十多种产业。年销售额达550多亿元,年上交税收达40多亿元,安排就业人员达20万多人,为发展贵州经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商会成立七年多来,分别深入
安顺市、
遵义市、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铜仁市、
六盘水市等地、州、市、县考察学习,在当地投资建成项目达350多项。先后帮助扶持铜仁地区浙江商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浙江商会、黔南州浙江商会、安顺市浙江商会先后成立,现在全省有三十多个县建立了浙江商会,天下商会是一家,抱团发展靠大家,已成为商会上下奉的口碑。商会在会员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累计为会员维权达300多起,出动人员500多人次。商会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会员单位累计捐款
共达电声8000多万元。
贵州省浙江商会正在由成熟走向成功,热忱欢迎在黔创业的浙籍老乡,让我们共同携手,打造更美好的贵州浙商。
商会章程
(2007年9月8日贵州省浙江总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贵州省浙江总商会。
第二条 性质:贵州省
浙江省总商会适应
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贵州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及浙江籍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树立浙江形象;充分发挥群体优势,为黔浙两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贵州省浙江总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政府招商引资局(外协办)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驻西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贵州省浙江总商会的办公地址在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78号神奇世纪商务城9楼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贵州省浙江总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
浙江省企业开展与省内外、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
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浙江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浙江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浙江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
贵州省投资发展,充分发挥黔浙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吸收在贵州的浙商企业和浙江籍个人会员及浙江籍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贵州的
浙江省企业和浙江籍个人及浙江籍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含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含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提案;
(四)决定任命本会内部机构负责人及专职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及福利待遇;
(六)会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或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聘用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商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检查本会会议形成的文件、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印章保管、使用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入会指南
贵州省浙江总商会入会指南
一、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入会程序:
由自愿入会人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凡申请入会担任理事的单位,只需经商会会员部审定即认可。申请入会担任常务理事、副会长等职务,需经过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认可。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2、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本会给予保护;
3、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
2、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4、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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