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政富,男,汉族,1958年7月生,重庆市长寿区人。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
2012年11月,因网上曝出不雅视频,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其北碚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6月28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2016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雷政富减刑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4年1月,雷政富刑满释放。
人物履历
1976.09——1979.09,四川省长寿县称沱中心校初中民办教师;
1979.09——1981.08,四川省长寿师范学校学习;
1981.08——1985.12,四川省长寿县文教局干部;
1985.12——1989.12,四川省长寿县委办公室秘书、副主任(1986.04自考四川大学党政管理专业毕业);
1989.12——1993.02,中共四川省长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1993.02——1995.03,四川省长寿县政府副县长;
1995.03——1997.05,四川省江津市政府副市长(其间:1994.04—1997.01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05——1999.06,重庆市江津市政府副市长;
1999.06——2000.01,中共重庆市垫江县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0.01——2002.12,中共重庆市垫江县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县长;
2002.12——2006.12,中共重庆市垫江县委书记;
2006.12——2007.03,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副书记;
2007.03——2010.06,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0.06——2012.11,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
人物事件
不雅视频风波
肖烨先后于2005年9月、2008年3月设立重庆华伦达服饰有限公司、重庆永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下半年,肖烨邀约许社卿,采取以女员工色诱官员、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之后,肖烨邀约严鹏、王建军参与。肖烨、许社卿、严鹏还先后劝说赵红霞、谭琳玲参与。
2008年初,赵红霞通过群发短信方式联系上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雷政富,偷拍了与雷的不雅视频并交给肖烨。同年2月14日,赵红霞与雷政富在宾馆发生性行为时,被肖烨、严鹏等人设局“捉奸”,并向雷播放不雅视频,后由肖烨出面假意调解。同年2月16日,肖烨以借款为名,向雷政富索要300万元。随后,雷政富让重庆某公司董事长明某通过该公司向华伦达公司转账300万元。肖烨收款后,部分用于购买房产,并给赵红霞4万元。后雷政富与肖烨商量,为避免事情败露,永煌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明某的公司转账100万元。
2012年11月20日,网上曝光一段不雅视频,并迅速广泛传播,发布者称该视频中的男主角是重庆市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2012年11月23日,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5月7日,重庆市纪委对涉及不雅视频的雷政富作出处理,开除其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审宣判
2013年6月28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后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烨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肖烨以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在明知被设局敲诈情况下,为防止不雅视频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帮忙“借款”300万元给肖烨。在“借款”到期且肖烨不予归还时,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表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为避免事情败露,雷政富与肖烨共谋,以还款为名,由肖烨公司转账100万元给明某公司。
2011年,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发展有限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给予的美金1万元和手表一块。之后,雷政富将手表上交给北碚区委办公室。
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范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之后,范某通过雷政富的妻子转送感谢费10万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后予以收受。
关于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烨30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烨等人设局敲诈的情况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谓的借款给肖烨。虽然肖烨的公司与明某的公司之间关于300万元的“借款”有约定,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至案发长达四年之久,除掩饰不法行为而退还100万元之外,肖烨及其公司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置约定承担每日数千元逾期还款利息和损失费的风险于不顾,将资金用于购买高档轿车等,拒不归还此款。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后至案发,也不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找肖烨及其公司还款,于客观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在雷政富提出由其本人归还时,明某表示不让雷政富归还,要求雷政富支持其公司发展,雷政富表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双方行贿、受贿的意图进一步明确。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为其支付敲诈勒索款300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退还100万元,属掩饰犯罪而被动退还,不影响其受贿构成。
关于证人范某、聂某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二人在庭上均称范某行贿的10万元已退还,但二人在还款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款的具体位置等重要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根据雷政富此前的供述,证人范某、聂某此前的证言,以及聂某驾驶员周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该10万元未予退还。
法院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雷政富表示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二审宣判
2013年9月6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受贿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雷政富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中,针对300万元系受贿款的指控,雷政富及辩护人认为,肖烨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300万元是肖烨公司向明某某的公司的现金借款,而非受贿款,雷政富是因为感谢肖烨销毁了不雅视频,帮忙联系借款。 事后,肖烨向明某某还款100万元,也证明了肖、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此外,对于另外两笔受贿指控,雷政富及辩护人均予以否认。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
2013年9月17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雷政富只是就“借款”的事征求明某某的意见、其公司“借款”给肖烨是出于明某某自己意愿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证人明某某、邓某、廖某某、梁某的证言以及雷政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会议记录等,均证实雷政富为明某某的公司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提前回购、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中谋取了利益。雷政富之所以在受到要挟时联系明某某“借款”,原因即在于其知道明某某此前曾得到自己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自己的关照。而明某某与肖烨事前并不认识,对肖烨个人信用、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毫不知情,之所以出借资金是基于雷政富的要求以及雷政富以前和今后对明某某的帮助。所以,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涉案的300万元属于肖烨的公司与明某某的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与雷政富无关、肖烨的行为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肖烨等人色诱官员拍摄不雅视频,目的就是为了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获取非法利益。在通过胁迫方式获得巨额资金后,肖烨并未投入所谓的工程,而是很快转入私人账户;在借款到期后,其将巨额资金借给他人获取高息、进行高档消费,拒不归还涉案款项。后因利用不雅视频进行敲诈勒索受到司法机关调查,雷政富、肖烨为了逃避打击、掩盖犯罪行为,二人商议后,肖烨才退还明某某的公司100万元。涉案300万元的性质名为公司之间的借贷,实为敲诈。雷政富因为担心不雅视频曝光,从而被迫答应肖烨的要求,为其找人提供资金;明某某答应借款给肖烨,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实际上是明某某为肖烨敲诈雷政富的款项买单,都是基于雷政富的职权,对此雷政富是明知的,双方具备权钱交易的性质。至于明某某是否知道雷牵涉到不雅视频,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范某某所送10万元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雷政富通过聂某某收受范某某10万元,有证人范某某、蒋某的证词以及雷政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词为据。对于还款问题,范某某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一审出庭时,均称他送钱是在北碚某医院三甲评审会后,雷政富亦认同该时间,但书证显示该评审会是在8月16日,范某某一审庭审中称聂某某8月1日退还范10万元的证词明显虚假。虽然聂某某、范某某一审当庭均证实该10万元已由聂某某及时退还给了范某某,二人在庭审作证时对有关还款的具体细节均能清晰回忆,但二人在还款时所乘车辆、所处位置等诸多细节上明显矛盾。此外,聂某某称其乘坐本单位驾驶员周某某的车到医院还款的情节,也无法得到证人周某某的印证。
关于雷政富提出当场拒收了印某某所送1万美元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雷政富不仅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而且在一审庭审前半段还承认收受印某某1万美元用于购买纪念品,供述内容与印某某的证言在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雷政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获得减刑
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重庆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减刑裁定书,该裁定书称, 执行机关重庆九龙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雷政富的减刑建议书,九龙监狱认为,罪犯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法院裁定。经审查表明,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裁定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雷政富再次被提起减刑,不过因赃款未退清,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2018年,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罪犯雷政富等2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显示,雷政富因获得7次表扬,被执行机关报请减刑9个月。
刑满释放
2024年1月26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证实,雷政富已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