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
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非法行医罪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非法行医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非法行医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客体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就诊人,就诊人为不特定或多数时,客体为
公共卫生。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罗某某非法行医案一案明确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生活美容之名,行医疗美容之实的,适用非法行医罪。
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此只要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像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一样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就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
为杜绝不法之徒不顾法律对医生执业资格的严格限制,利用医政管理的漏洞,肆意破坏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卫生,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刑法》第336条正式确立了非法行医罪,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细化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主体和客观方面,使该罪名的认定有了清晰的参照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严重情节、损害程度都有了可量化的操作标准。2016年12月12日,《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点
主体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客体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就诊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对应“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二级医疗事故对应“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因为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所以侵犯了
公共卫生。
客观表现
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主观行为
非法行医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二者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
犯罪行为的4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4种情形是: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中“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司法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特点
违法犯罪性
该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的
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开业行医。情节严重和主观故意是本罪的两大特点,情节轻微的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行医行为不规范性
由于医学知识技能和诊治条件的局限性,非法行医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措施上极不规范,非常容易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药物来源也极不正规,大都是从医生处或乡镇的无牌药店购买,有的自己制作。同时他们大多没有病历记载,没有处方和护理记录,也增加了案发后调查取证的困难。
隐蔽性
非法行医的场所多地处偏僻、单门独户或以开小店等形式为幌子进行非法行医,一般不易发现。另由于就诊人知识层次、法律意识的低下和世俗的“治病救人”的观念,极少有就诊人举报非法行医点的现象。
调查、取证困难性
由于非法行医行为的不规范性,缺少完整的医疗记录,且侦查人员通常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给调查取证造成一定困难。另外,由于卫生部门与公安部门工作d协调性差,常导致现场遭到破坏造成证据缺失,而非法行医与法医鉴定之间的时间差导致的证据变化,进一步增加了调查取证的困难性。
行政法
“非法行医”分别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做出规定,二者概念及内涵的本质区别是行政违法与犯罪。
非法行医的行政法意义中的概念是由《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1999年5月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资格的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规则及相关的
法律责任等,其中关于禁止非法行医的规定主要有:其一,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其二,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其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并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994年9月起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
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其中关于禁止非法行医的规定主要有:其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二,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04年1月实施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乡村医师的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培训考核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其中关于禁止非法行医的规定主要有:其一,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其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三,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医疗单位未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均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或开展诊疗活动。这些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的性质和范畴,强调医生执业必须注册,并且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典型案例
罗某某非法行医案
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李某某等7名被害人进行
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致上述被害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非法获利10.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抽取腿部脂肪隆胸手术,致李某某腿部麻木肿胀行走困难。经
云南省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左
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骼静脉受压。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下肢形成深静脉血栓,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肢浅静脉中断闭塞,影响功能,认定为
十级伤残。
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实施的医疗美容诊疗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仍到被告人处就医,系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量刑,并适用
缓刑。
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在罗某某处抽取腿部脂肪、进行隆胸手术后腿部不适,罗某某先带李某某到小诊所就医,后转至医院就诊,在此期间并无其他因素介入,州市两级医院均诊断李某某的左腿系静脉血栓,被告人非法行医抽脂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腿部静脉血栓,两者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李某某是否明知罗某某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三是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作案,且涉及多名被害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罗某某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不应适用缓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支持了被害人的合理民事赔偿诉求。
2022年7月26日,云南省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29日,个旧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郭某犯非法行医案
2021年7月12日,在北京市
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被害人冯某静脉滴注
头孢曲松钠。滴注过程中,冯某发生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冯某符合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审理期间,郭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60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检方认为,郭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的杨军说,每类药品对于用药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和明显区别,是医疗专家历经多年得来的研究成果,非专业人士根本分辨不出其中的根本性区别。一旦用药不当及抢救不及时,患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