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商会
2005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川渝商会是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沈阳市办事处的指导和关怀下,由在辽宁省及沈阳经商办企业的川渝籍人士共同努力而自愿发起的社会团体组织。从2004年初筹建至2005年12月正式成立。是为四川省重庆市在辽宁的工商企业服务的。商会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商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川渝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东北和沈阳市市场,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树立并不断提高川渝人在辽宁省、在沈阳的整体形象和诚信,为发展辽宁及沈阳和川、渝地区的经济做贡献。
商会简介
川渝商会是辽宁省总商会和沈阳总商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省、市两个总商会的领导;党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的指导。
川渝商会领导班子是由具有实力的优秀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权威人士、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人民鉴赏家杨仁恺,原省委常委、省军区政委刘慎思,川办主任张池忠为商会名誉会长;现任辽宁省川渝商会会长王怀先、沈阳市川渝商会会长陈建国,是众多来沈创业中的佼佼者和出色的带头人;现有个人会员312名。
川渝商会还在条件比较成熟、人员相对集中的行业中组建分支机构。目前沈阳南塔鞋业、畜牧业(兽药)和大连市已成立分会组织,其它外埠市也在筹建中。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沈阳地区的川渝籍经商办企业及各类人员多达45万多人,投资金额约300亿元,涉及相关产业有20多种。包括:房地产开发、针织、服装、鞋帽、酒业、餐饮业、电器、川渝土特产、食品、药材、劳动服务业、建材、五金交电、电子通信、汽车和机械等。这说明川渝商会的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她的前景无限美好,充满希望。
川渝商会自筹备以来,在王怀先、陈建国会长的直接领导下,川渝商会正在快速成长进步,正在成为广大川渝工商企业之家。商会办公室的同志牢记宗旨,服务至上,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一年多的时间,协调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大小问题26件之多,避免经济损失达几百万元。
沟通东西部的纽带,连接南北方的桥梁。川渝商会始终以此做为自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年多来,组织广大会员积极参加一系列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活动,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受到了方方面面的积极评价。我们先后参加了“中国——东北亚中小企业博览会”,四川省党政大型经贸考察团,四川省、重庆市及其各地、市、州来沈阳市的招商座谈会,沈阳市政府赴川渝地区招商引资活动和辽宁省五点一线招商会等。促成了上百亿的投资项目东来西往,分别在辽宁、四川、重庆落户。川渝商会还同巴西等南美三国商会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为川渝商家、川渝产品遍及全国,走向世界架起了一座座金桥。这样,我们的会员可以对外在多方面、多领域与多企业进行对接和交流,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辽宁省川渝商会》。
第二条 川渝商会的性质:商会主要是由在辽宁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川渝籍人员和营销川渝产品的其它籍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联合性、地方性异地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非营利性社团。商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接受属地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了解东北,熟悉辽宁省特别是沈阳市,大力开拓市场提供有利条件和相关信息,为促进三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川渝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川渝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团建设亦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商会地址:沈河区小西路6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川渝商会的主要业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会员的法制观念;
(二)配合辽宁省工商联对所属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对省内各市川渝商会的建立与发展给予指导与帮助;
(三)协调关系,调解纠纷,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商务氛围;
(四)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促进了解,增进共识;
(五)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引导会员做到文明经商,依法经商,遵守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精神;
(六)搜集、整理各种经济技术信息,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融通资金,创办小额贷款、担保和典当公司,寻找经营项目和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七)了解市场动态,掌握发展趋势,组织会员生产经营的产品参加展销会、订货会;
(八)积极组织会员参加辽、川渝三省市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活动,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川渝商会与企业联系广泛的特殊优势;
(九)鼓励会员在辽宁省多投资兴业,为繁荣辽宁市场,促进辽宁和川渝地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川渝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分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川渝商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川渝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川渝商会意愿;
(三)企业或个人的经营业务须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川渝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力;
(三)有权参加川渝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川渝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川渝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川渝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川渝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川渝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川渝商会活动,及时向川渝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不得组织、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川渝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川渝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川渝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川渝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川渝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川渝商会决议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川渝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川渝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川渝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川渝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社会活动及组织领导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其居住和工作单位须在沈阳市内,并且有精力与时间领导商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川渝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川渝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川渝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川渝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川渝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川渝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川渝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川渝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川渝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川渝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川渝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第三十四条 川渝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川渝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川渝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川渝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川渝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川渝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川渝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川渝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川渝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川渝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川渝商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川渝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川渝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川渝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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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商会简介
商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