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期望达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在驱动力,而犯罪目的则是犯罪动机的具体目标。
犯罪目的在心理学中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主题,但在意志心理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意志是人们有目的地调整行动以克服困难并实现预期目标的心理过程。犯罪目的包含了行为人在行动之前的预想结果,反映了行为人的有意识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目的指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对行为后果的认知和对结果的积极追求。
在
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
有责性。然而,
德国学者汉斯·威尔哲尔提出了封闭的构成要件和开放的构成要件的概念。在封闭的构成要件下,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征表机能,而在开放的构成要件下,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性导致违法性征表机能失效,需要法官进行价值补充判断。
犯罪目的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
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得到了认可。当构成要件中未规定犯罪目的,而该目的对犯罪成立至关重要时,法官应当对此进行补充。
非法定目的犯的情况中,犯罪目的并未在刑罚规范中明确规定,而是需要法官根据一定规则将其补充至构成要件中。法官对开放性构成要件的补充适用,是对个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对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来实现。
法官在寻找处理具体案件的裁判大前提过程中,需要探讨法律的意图,这就是所谓的找法活动,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关于广义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三分说和
两分说两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