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燕
原温州鑫富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林海燕,女,39岁(2013年),温州瑞安人。原为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5月,林海燕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海燕因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事件
2007年起,林开始向他人集资投资期货,2008年5月伙同翁某等人设立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规代理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从其客户的证券、期货交易佣金中获取分成。
2008年,林海燕本人或以蔡某、张某等20余人名义在华富嘉洛公司开设证券、期货帐户,集资雇人主要进行期货交易。
产生巨额亏损后,林海燕隐瞒真相,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或虚构运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银行拉存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承诺本金无风险,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同学、老师、亲戚、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继续非法集资,部分用于前期集资款还本付息、支付回报,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股票。
随着亏损数额和利息、回报支出的不断增加,林海燕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资金无法周转而案发。
截至2011年10月下旬,林海燕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额,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资回报转入,没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还本数额的情况下,累计6.4亿余元人民币,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人民币。
法院审判
2013年5月,鉴于林海燕集资诈骗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骗取的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进行个人高风险投资造成严重亏损,且犯罪涉及面广,给众多被害人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海燕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28343亿元被责令予以退赔,返还相关被害人。
目录
概述
人物事件
法院审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