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减税的概念最早在2008年12月初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这种税制改革方案不仅强调减税,还注重税制结构的优化,以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步伐。与传统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不同,结构性减税更加科学,且税负总体水平有所减少。
结构性减税的提出,一方面是因为国内公众对税负过高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的税收总体实力不断增强,有能力实施减税政策。此外,优化税制结构的需求也成为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原因。
结构性减税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对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例如,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中国历史上减税力度最大的单一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
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有助于缓解出口企业的经营压力。
结构性减税的具体操作包括增值税转型、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增有减”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制调整等。这些措施旨在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措施包括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遗产税与赠予税的潜在改革、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力度的加大、政府再分配中经常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绩效的提高等。这些措施旨在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