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美术家协会
长春美术家协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协会简介
长春美术家协会成立于1954年6月,前身为长春市美术研究会,1978年改名为长春市文联美术摄影部。1980年2月在长春市第三次文代会后,更名为长春美术家协会至今。
长春美术家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召开了四次长春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
在1980年长春市文联第三次代表大会中,长春美术家协会召开第一届美术家代表大会,选举卢淦为长春美术家协会主席,白光远、李玉成为副主席,白光远为秘书长、金龙贵为副秘书长。
在1989年长春市文联第四次代表大会中,长春美术家协会召开第二届美术家代表大会,选举白光远为长春美术家协会主席,许占志、戈沙为副主席,杨宝诚为长春美术家协会秘书长。
在1996年6月长春市文联第五次代表大会中,长春美术家协会召开第三届美术家代表大会,选举白光远为长春美术家协会名誉主席,许占志为主席,戴成有林百石甘雨辰李秀山、于长胜、王雅平为副主席。孙维国为长春美术家协会秘书长。
2006年4月,长春美术家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在长春宾馆召开,大会选举了王建国为长春美术家协会主席,于长胜、孔敬国、孙维国、张建华、朱臣为副主席。孙维国兼长春美术家协会秘书长。
长春美术家协会现有会员401人,国家级会员38人,省级会员260人。其中,高级职称150人,中级职称180人,已组成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专业性较强的美术家群体。
协会章程
长春美术家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长春市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春各民族美术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美术事业、发展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长春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实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长春美术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长春美术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长春美术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务
第五条组织美术工作者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美术队伍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艺术学养。
第六条坚持美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艺传统和革命文艺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粮食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美术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加强美术理论建设和美术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画种、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美术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艺术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鼓励和帮助美术家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九条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评论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美术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美术队伍。
第十条积极开展同兄弟城市的美术交流,加强美术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友谊,促进美术繁荣。
第十一条开展国际间美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努力为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美术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根据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办好为繁荣文艺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会员
第十四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我市美术活动,其作品或理论著作三次以上参加市美术展、发表或出版者;由本人申请,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经主席团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织
第十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主席团;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常设机构,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理事会通过主席团领导工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和活动的开展。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由美术、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的委员会。
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
四、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服务。
参考资料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www/wwwroot/newbaike1.com/id.php on line 362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