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
电焊、气焊(割)、
喷灯、
电钻、
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特种作业,有危险系数大,风险程度高等特点。
施工动火作业前,需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在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作业前清理
可燃物,在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彻底消除火种。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1)作业申请人负责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或动火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3)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施工条件、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可在节假日、国家重要活动期间,以及项目认为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存在重大危害的作业,实行动火作业审批升级管理和现场作业升级管理。
(5)作业单位应提前办理动火申请,申请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2.动火作业审批
(1)项目部接到作业申请后,如作业现场为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现场经理应亲自组织总包方和施工承包商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 确认作业详细内容。
② 确认作业人员资质和能力。
③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④ 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⑤ 其他。
(2)书面审查通过后,授权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① 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②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符合情况。
③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④ 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⑤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⑥ 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⑦ 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书面和现场核查通过后,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对于书面和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5)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6)不同地点的同一作业内容需再次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同一地点的不同作业内容需根据作业类别开具相应《动火作业审批表》。
以上参考资料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安全分析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使用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
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
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
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
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
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
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
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动火作业中,应使系统保持
正压,严禁
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作业安全防护常识
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凡在有
可燃物构件的
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动火人要做到“四不动火”。动火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动火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火人不在场不动火。
4.出现异常或监火人提出不能动火时,要停止动火。对于强行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
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5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品,动火点10米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者喷漆作业,不应进行
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6.使用各类
焊机进行焊接作业或气割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确认焊接设备完好性,电源线、焊把线、二次侧线绝缘性能应完好,焊把钳、
PE线夹子接线处无电缆铜芯裸露,接地应符合要求,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在
脚手架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不得将焊机二次侧线或地线连接到脚手架架体上。
8.用气焊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当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
氧气瓶与
乙炔气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和防晒措施,严禁在烈日下曝晒。
9.连接
气瓶的气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用专用管卡固定,不得漏气,现场应准备肥皂水进行试漏。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不应小于10m,乙炔气瓶应安装
回火防止器。
11.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全面清理现场,清除可燃物。切断电源,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离开前应作业申请人和审批人关闭作业许可,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以上参考资料
主要特点
动火作业是特种作业,有危险系数大,风险程度高等特点。如
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就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
注意事项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
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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