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
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
收费权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某一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转让该收费权获得的价款或直接收取收费款项来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基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出质。《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作为出质权。这些规定明确了收费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法律性质界定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性质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从标的层面来看,收费权担保贷款中的收费权虽由行政法规定,但其更强调自身经济价值属性,即行政属性是形式体现,而财产权利的属性才是其本质。其次,从成立要件层面看,收费权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的成立要件一致,均为诺成性契约,无需抵押人将被用于抵押的权利载体交付债权人占有即可成立。最后,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依据在于《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的规定。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分析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新型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如电费收费权质押、水费收费权质押等。然而,这些新型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某些收费权的质押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他类型的收费权,如电费收费权、水费收费权等,其是否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财产性、可转让性以及能否实现占有公示等特征。
法律风险控制
银行在实践操作中应对《担保法》及其相关规定持谨慎态度,对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未明示可以质押的权利,应审慎考虑。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宜接受法律没有明示的权利出质,除非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可靠,该权利质押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物权法》公布施行后,有学者认为,收费权应当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权。银行可通过一系列措施来防范与控制收费权质押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与借款人同为主体且资信良好、准确评估收费权的财产价值并合理确定质押率、办理出质审批和质押登记、周密拟定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要求出质人开立收费专用账户并对其账户实施监控、确保借款只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届满日应在收费权有效期内等。
区别
银行控制收费权质押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全额归集收费收入和监控收费专用账户收支。在收费权质押中,被质押的是收费权利而非账户本身,这种权利具有延续性,不会因收费权利主体的变更而丧失。而在银行账户质押中,被质押的是账户内的资金,贷款银行实际占有并可以有效地控制质押账户的资金,当借款人违约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可用质押账户的资金抵销债务人所欠债务。
目录
概述
法律依据
法律性质界定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控制
区别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