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指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支。
审计对象
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
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属于审计署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包括金融业务活动中的财务收支及其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人民银行每年度净利润是否全数上缴中央财政。
国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涵盖内部控制制度、贷款业务等多个方面的审核。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也是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包括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审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与国计民生相关的国有企业。
国家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预算执行并遵守相关规定。
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外国援款、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其筹措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挤占成本、乱支费用等。审计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别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国家角度对资金再分配的理论概括,后者则是从部门、企业和单位角度对资金运动的理论概括。《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单位同时涉及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因此确定违规行为的属性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