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学会是云南省医学科学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法人社团。
云南省医学会成立于1937年,现有43个专科分会、71个团体会员单位、2万1千余名会员,荟萃了全省医学界的著名学者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
学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医学会,对外称:中华医学会云南分会。
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Yunnan Branch,缩写为CMAYB。
第二条
云南省医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云南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团结全省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和医学管理人才的成长和素质的提高,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健康和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卫生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围绕
国家和全省各个时期的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
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
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云南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云南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华医学会和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和会员证。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
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书籍、论文汇编、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上岗培训以及其他与各类医学科技人员专业水平或资格认定有关的培训、考试工作,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科研课题研究,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中华医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兴办为学会宗旨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经济实体;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及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会员、专科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类会员的入会条件:
1.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资格)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4)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担任专科分会委员者。
3.荣誉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
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从事本专业学科40年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荣誉会员的义务者。
4.名誉会员
外籍(海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省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省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5.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会员、专科会员经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秘书长批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经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理事会授权由会员管理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会员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科会员
除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对本专科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2)优先参加本专科分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3)优先取得本专科分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2.义务
(1)执行本专科分会决定;
(2)参加本专科分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3)按期交纳专科会员会费。
三.荣誉会员
除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荣誉会员资格;
(2)离、退休后可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学术活动;
(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和本会主办的学术杂志;
(4)免费取得本会和有关专科分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等。
2.义务
(1)参与对省内外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
(2)交纳荣誉会员会费。
四.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1.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及协助举办培训班和学术会议;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支持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推选名誉会长;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这些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方可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地、州、市医学会的工作;
十一、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除部分专家外,由部分会员集中的单位领导以单位代表作为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当选后,单位领导随单位换届而自然更替,更替后的原单位领导可保留理事职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须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中,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名誉理事若干人,原则上任期1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科分会。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云南省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地州市医学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任期1届。专科分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设立若干学组。
第三十二条:本会办事机构是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
云南省卫生厅领导。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各类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本会2001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