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广东省教育厅合署。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
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导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组织实施国家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各类科技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八)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
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粤留学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学校党建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高校档案、保密工作;指导高校拟订语言文字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有关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承担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组织审核高等学校和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承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机构的备案工作;承担全省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及发布工作。
(四)基建财务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
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教育项目的立项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学生资助工作,承担学校奖学、助学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省财政拨付的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经费。
(五)基础教育与信息化处(教材管理办公室)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统筹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导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等工作;统筹协调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统筹教育信息化工作;统筹教材、教辅管理工作,组织审定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教学用书及资料。
(六)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
承担职业教育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职业教育的学制改革、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学籍和
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指导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实验和实习、教育技术、图书情报和文献保障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指导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社会文化教育工作;指导终身教育相关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高等教育,承担本科高校教学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科高校专业、课程建设和改革;指导本科高校评估工作;承担本科高校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拟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本科高校教学实验和实习、教育技术、教材建设、图书情报和文献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工作与宣传处
指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
(九)安全保卫处
指导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等工作。
(十)科研处〔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与相关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统计工作;指导高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承担“211工程”“985工程”及高校重点学科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省性大中小学及学生的体育竞赛、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开展体育、艺术教育交流活动和学生军训等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指导大、中、小学体协工作,参与开展相关专业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师资管理处
统筹、规划、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参与指导师范教育工作;指导师德建设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组织并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承担来粤留学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四)干部处
指导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拟订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承担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高校干部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处
指导学校党建工作;拟订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担高校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组织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教育人才管理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八)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拟订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各地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两基”巩固提高以及教育现代化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相关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学校后勤管理处
负责学校后勤和校办产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二十)学生就业创业处
参与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生涯规划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指导市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二十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订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校外教育培训(含线上线下)机构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校外教育线上学科类培训的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组织查处校外教育培训全省性、跨区域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各地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
机关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机关、直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厅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
直属单位
(不含学校)
(一)省教育考试院
主要职责:参与起草全省教育招生考试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制定相关招生政策、编制
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的组织工作;受教育部委托承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计划、专业目录编制,以及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工作;承担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的报名、考试、评卷等组织工作;指导全省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承担相关招生考试数据管理工作;承担省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考试及非学历证书考试的组织工作;承担全省教育考试命题的指导和组织工作;承担全省招生考试工作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省各类教育考试招生的分析研究和有关考试质量评价工作;承担全省教育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管理,监督试卷印制工作;承担省高等、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内设8个正处级机构。
1.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承担文电、人事、党务、档案、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密、信访、计生、纪检监察等工作;承担教育考试试卷印制监管工作;承担全省招生考试政策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
2.考试招生一处(联合招生办公室)
承担全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参与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的编制;承担全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的招生计划的编制、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管理工作。
3.考试招生二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承担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评卷等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4.信息管理处
指导全省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承担教育招生考试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承担相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数据管理工作。
5.自学考试处
承担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计划拟定、报名、考试、评卷、考籍、毕业资格审核、社会助学等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6.社会考试与考试评价处
承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笔试)等社会考试及非学历证书考试的组织管理及证书发放等工作;承担全省各类教育考试招生的分析研究和考试质量评价工作。
7.命题处
承担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命题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广州命题中心的工作;开展命题研究和评价工作。
8.命题和保密印刷基地管理办公室
负责考试命题和保密印刷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试卷的印制监管工作;统筹协调人员入闱期间的安全保密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就基地有关事务与当地政府协调沟通。
(二)省教育研究院
主要职责:开展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追踪和分析教育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提供智力支持;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教育发展研究规划,参与制订教育评估政策;承担全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的研究、建设和指导工作;指导、组织中小学和职业教育教材编写工作;开展课程、教材、教法改革实验;提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协助省教育厅组织有关教育、科研评估(评审)工作,参与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省教育研究院内设8个副处级机构。
1.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承担文电、机要、人事、党务、档案、财务、资产管理、会务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发布、保密、政务公开、信访、计生、纪检监察等工作。
2.基础教育研究室
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承担有关国家级和省部级等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
3.职业教育研究室
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承担职业教育的专业与课程、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开发;承担有关国家级和省部级等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
4.高等教育研究室
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协助开展高等教育的学科专业与课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承担有关国家级和省部级等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
5.民办教育研究室
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省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协助指导民办学校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承担有关国家级和省部级等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
6.教学教材研究室
承担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基础教育课程的研究、建设和指导工作;指导、组织中小学教材编写工作;开展课程、教材、教法改革实验,研究并组织编写教学改革配套教材和教辅资料;提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7.教育评估室
协助省教育厅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科研工作、办学水平、办学效益、选优定级等评估(评审)工作,参与制订教育评估政策,参与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研究和专业培训。
8.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室(广东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
协助拟订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协助承担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具体实施工作;协助指导各地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并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协助组织研发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具和信息化平台;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科学研究等。
(三)省教育装备中心
主要职责:参与拟订教育装备工作规划;协调有关教育装备配备和建设工作;协助开展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相关工作。
(四)省教育厅事务中心(省电化教育馆)
主要职责:负责省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转办等工作;协助承担乡村振兴、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援派工作;协助承担政务公开工作;协助开展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全省教育技术发展相关研究和培训,参与教育信息化建设,协助承担教育行业数据管理工作,协助承担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与教育教学融合项目实施。
(五)广东教育杂志社
主要职责:编辑、出版《广东教育年鉴》、《广东教育》、《师道》、《广东第二课堂》、《高教探索》等教育期刊。
人员编制
广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7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教育工委副书记1名,主任督学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主要职能及领导成员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公众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等。
3.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会议、领导活动等工作动态。
4.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权责清单。
5.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部门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8.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教育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广东省教育厅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
邮政编码:51008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本机关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址和办公时间见本《指南》第二1点。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③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本机关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我要申请”,在线填写《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5.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20-37628945;传真号码:020-37628945;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驻厅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51008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获得荣誉
2019年11月,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获得“‘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12月25日,被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授予“无偿献血促进奖”。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2020年度省直单位建成节约型机关”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