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而制定。该《办法》于2012年1月18日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0次会议上通过审议,并于同年2月23日由商务部以2012年第2号命令发布。《办法》共有12条条款,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随之失效。
商务部令
2012年第2号
经过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的审议,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获得通过并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被废除。
2012年2月23日
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益,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关联方,指的是特许人的母企业或个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子企业、与特许人共同由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
特许人须遵照《条例》的要求,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至少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信息,除非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续签原有特许合同。
第五条
特许人在信息披露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总经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直营店数量、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 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背景介绍。
- 特许人备案的相关信息。
- 如由特许人的关联方提供产品和服务,则需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 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的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 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商业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描述。
- 若经营资源的所有权属于特许人的关联方,则需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并说明当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终止或提前结束时,如何处理特许体系。
- 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经营资源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
- 特许人及代理第三方收费的类型、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无法披露的原因,收费标准不一致时,需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及原因。
- 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时间及方式。
- 要求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支付的费用的目的及退还条件和方式。
- 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相关价格和条件等。
- 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认可)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 被特许人是否有选择其他供应商的权利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 对被特许人的业务培训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 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 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饰、门店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分配。
- 特许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包括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燃气费、获取许可证和其他政府许可所需费用、启动周转资金等。
- 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基础。
- 现有和预期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区、授权范围、是否存在独家授权区域(若有,应说明具体范围)的情况。
- 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实际投资额、平均销售额、成本、毛利率、净利润等信息,同时应说明信息来源。
- 过去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特许人
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 特许人过去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件性质、诉讼请求、管辖权和结果。
-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重要违法行为记录,包括受到行政处罚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其(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特许经营合同,应同时提供这些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和宣传活动期间,禁止出现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应包含宣传个别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所得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商业机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结束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了解特许人商业机密的,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若违反前述规定,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机密给特许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后,被特许人应就所获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名,一份由被特许人保存,另一份由特许人保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以致未能达成合同目的的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