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非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种形式在各国普遍存在。在中国,根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名称一般有三种:(1)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2)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3)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行政法规草案有两种批准方式:(1)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批准;(2)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行政法规,可有两种发布方式:(1)由国务院发布;(2)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不论采取哪种批准方式或发布形式,都具有
相等的效力。在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系中,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法规。一切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等,均不得与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