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简称澳门特区检察院、澳门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历史沿革
澳门在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很长时期以来,只有法院一家独具有司法机关的地位。而行使检察权的部门“检察官公署”,却从属于法院,和法院合署办公。回归后的澳门,从一个被葡萄牙所管治的地区,转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检察院就是顺应这一历史变革,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成立。
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
基本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基本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院更为明确的法律地位,检察院作为独立司法机关的鲜明形象因此而树立,亦改变了检察院在回归前仍被视为葡萄牙检察官公署的下属机关,以及绝大部份检察官隶属葡萄牙编制的状况。
同时,基本法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根据首任行政长官何厚的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了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何超明博士出任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检察长。经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共委任了十二名助理检察长及二十七名检察官。
随着特区检察院的顺利组建,检察长及所有检察官的庄严就职,澳门司法体制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性质与地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唯一具有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一个与法院对等而又和谐地共同履行司法职责的独立机关。
相对于其它的权力机关,检察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涉。在履行职能时,检察院司法官只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指示,而无须听从任何当局或任何人的命令。
职责权限
《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检察院的职责与权限,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以及律政方面的特定工作,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
一、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由检察院领导,刑事警察机关具体执行。例如:
除刑事起诉法庭法官的专有权限以外,授权刑事警察机关进行所有侦查行为,并作出具体指引;
依法向刑事起诉法庭建议采取特殊侦查措施;
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审查拘留的合法性,并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作出建议;
对犯罪消息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二、提起及确保刑事诉讼
侦查完结后检察院决定是否作出控诉并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履行职责。例如:
当侦查获得充分迹象显示犯罪发生及作案者的身份资料,应当提出控诉;
当证据显示犯罪不存在、嫌犯没有犯罪、有关刑事程序依法不能进行,又或没有获得充分迹象显示嫌犯作案、犯罪存在或不知作案者是谁,案件应该归案,不予控诉;
特別情况下可向刑事起诉法庭申请暂时中止诉讼程序或建议因免除刑罚而归档;
就第一审法官的决定、裁判或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就涉案的其他人士所提起的上诉向中级法院提交书面答复,同時在法律许可的情下,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三、保护民事权益
保障澳门特別行政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保证民事诉讼法中明显弱势一方的权益,代表无行为能力人、不确定人及失踪人;
监督民事判决的合法性;
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保障劳工的民事权益;
代表集体或公众利益提起特別民事诉讼。
四、监督法律实施
检察院依法参与法院各类案件的诉讼,以维护合法性为前提,依法监督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相关诉讼法律获得正确的实施,确保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监督警方的侦查行为,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利害关系人针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时,在维护合法性的前提下为政府辩护;
以违反合法性为理由,针对政府各级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提起司法上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或宣告无效;
委派代表出席政府工程或服务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确保开标过程公正及依法进行;
依法或应行政长官请求时,参与订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利害关系人的合同;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应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主席的请求,行使咨询职能或就特定事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机构设置
检察长
检察长办公室
司法辅助厅
律政厅
司法合作厅
人事财政厅
支援厅
检察官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驻行政法院办事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驻终审及中级法院办事处
人员组成
检察院人员主要包括三部分:检察院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及行政人员。
检察院司法官
根据《基本法》规定: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经行政长官崔世安的提名,2014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了叶迅生硕士出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
目前,检察院在职司法官共有三十六人,包括检察长一人、助理检察长八人和检察官二十七人(包括主任检察官四人),他们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在各级法院代表检察院出庭,依法参与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
司法辅助人员
主要工作是辅助司法官处理案件。分主管官职及司法文员职程、其中,书记长、助理书记长和主任书记员属主管官职,特级书记员、首席书记员、助理书记员和初级书记员属司法文员职程。
专业行政人员
包括主管人员、专业人员和助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检察长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进行人事和财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驻地
参考资料
职责及权限.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2022-08-02
人员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2022-08-02
联络我们.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2022-08-02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组织
性质与地位
职责权限
机构设置
人员组成
驻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