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通常由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而来,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以下行为时,可能会转变为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人数因各种原因达到或超过200人,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继承、赠与或转让等。
在中国,尽管《公司法》未直接定义公众公司,但它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指出公众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公众公司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行为使其股东人数超过法定限制,从而形成的一种特殊企业形态。
为了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12月21日设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审批申请、监督信息披露等活动。此外,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曾透露,《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正在起草中,预计将在当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虽然公众公司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其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但并非所有公众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相反,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是公众公司。这种差异在于公众公司更强调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以保障投资者和其他交易方的利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指的是那些虽未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在其他方面符合公众公司条件的企业实体。这些公司可能是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股票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或者是公开转让股票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历史上的股东人数未达200人,但如果经过规范化处理并通过证监会确认,同样可以被视为公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