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处,全称为总办秋审处,是
清代刑部的一个内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秋审和朝审的相关事务。
秋审处最初是由
四川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两个部门分别管理。
雍正十二年(1734),开始设立总办秋审处,由各司派遣满汉官员各两人专门办理,同时还有四位官员协助工作,这些人员每一年都会更换。到了
乾隆十九年(1754),规定由总办司的官员担任此职,无论郎中、
员外郎还是
主事,都没有固定的名额限制,而是由
刑部尚书从各个司的官员中选择合适的人选来承担这项职责。
秋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并核实秋审和朝审案件的情况,提供相关的意见供上级部门审核,并将最终的结果汇总成册,分发给九卿、詹事、科道等相关部门,以便他们参与会审。对于被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件,秋审处还会特别准备一份黄色的册子,提交给皇帝亲自审阅决定。此外,秋审处还负责审核和批准每年秋审和朝审所需的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