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China Association of Marine Affairs,CAMA),是由致力于海洋重大问题研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在民政部注册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负责
天津市重庆商会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发展历史
组织成立
2013年1月11日,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在京成立。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研究会名誉理事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研究会理事长、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等出席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仪式,并共同为研究会揭牌。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宋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发来贺信。刘赐贵、王曙光分别在揭牌仪式上讲话,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宏主持揭牌仪式。
研究会的成立是顺应国际海洋发展形势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民政批复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民 政 部
2012年8月31日
组织结构
总顾问
宋 健: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名誉理事长
罗富和:全国政协副主席
徐绍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赐贵:
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理事长
王曙光:国家海洋局原局长
副理事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 宏:国家海洋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国海警局政委
王天增: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
王志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邓中华:中央外办海权局局长
白玉良:中国工程院秘书长
刘 昆:财政部副部长
刘振民:外交部副部长
孙庆聚: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李 扬: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卫红: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杜 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侯云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徐祖远:交通部原副部长
臧 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秘书长:
高 艳: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常务理事
组织章程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arine Affairs(CAMA)。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致力于海洋重大问题研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围绕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搭建学术研究和交流平台,为国家及相关部门科学决策与管理提供智力支撑和咨询服务,为建设海洋强国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准则。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负责本会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的海洋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国家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海洋学术交流,举办研讨会,打造学术交流品牌,为促进国内外海洋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培养海洋科研人才。发挥研究平台作用,培养和举荐海洋科研人才,为国家海洋人才队伍建设服务。
(四)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建立与政府、涉海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开展相关研究,提供智力支撑和咨询服务。
(五)举办相关业务培训。对会员和相关研究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举办相关业务培训活动,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业务水平。
(六)主办
学术期刊、网站。组织会员创办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发行内部资料,建立本会网站,共享海洋发展研究信息资源。
(七)开展优秀成果评选。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海洋发展研究领域的优秀研究论文、咨询报告等成果评选活动,表彰成就显著的会员和研究人员。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构建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畅通会员诉求渠道,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做好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水平的社会各界人士等;单位会员包括涉海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有关研究机构等。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影响,单位会员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经批准后,填写会员登记表并交纳会费,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申诉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会员守则,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接受本会的组织协调,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本会规定,及时提供会员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宣传本会宗旨,关心本会建设与发展,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未履行义务,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内部通报;会员严重违背本会章程、会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本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由理事长随时召集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提出改选或增补常务理事的建议名单;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由理事长随时召集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候选人由国家海洋局提名或会员联名推举;联名推举理事长候选人的,联名的会员不得少于30个,并需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长提名,并报国家海洋局同意。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天津市重庆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或管理层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四)提名本会名誉职务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理事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年度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1月1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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